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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善于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古有“和”、“無訴訟”的思想,今仍有“大事化小、小事化小”的訓誡。調解因其權威性、及時性和靈活性而被廣泛應用于民事、商事和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已成為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徑,也是法院、仲裁機構分流案件、化解糾紛的重要途徑。
我們從調解協議的法律約束力、可執行性和既判力三個方面闡述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一、調解協議的概念
調解協議是糾紛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引導、說服糾紛當事人,促使其相互理解、協商達成的協議。并自愿解決爭議。
二、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來源
(一)調解協議實際上是民事合同,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第《合同法》號第二條的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第三方的幫助下平等自愿達成的協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見,調解協議本質上是一份民事合同。
(二)法律規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三、調解協議法律約束力的體現
(一)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二)未經履行法定程序或者未經對方同意,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應當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合同義務或默示義務,不得基于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慣例和法律規定,惡意阻止或者便利條件的實現;
(四)當事人一方違反調解協議的,應當承擔責任。
4、一方當事人違反調解協議后
職責
(一)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履行或者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二)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裁決后,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三)當合同債權受到侵害或者阻礙時,在一定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留置或者扣押債務人財產的方式進行獨立救助;
(四)權利人可以通過抵銷、免除、轉讓、設立質押等方式處分權利;
(五)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后,債權人留置付款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違反調解協議的,其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和責任與普通民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略有不同。——對于普通民事合同,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無權違約,如果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債權人一般可以按照:010的規定追究義務人的違約責任-。但對于調解協議而言,當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時,如果調解協議中沒有約定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且約定明確的,權利人一般只能依據調解書主張權利。根據調解協議,不能恢復原來的主張。
來源:云南民企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