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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果最終宣判,一般會經過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
偵查階段一般是從拘留開始計算。一般情況下,逮捕批準書會在3天后提交。特殊情況的,7日后提交逮捕批準文。對于流動作案,即跨省市作案的,30日后報批逮捕。多次犯罪的人、三次以上犯罪的人、群體犯罪的人、群體犯罪的人。如果兩人以上犯罪,公安機關在逮捕后通常需要兩個月的時間才能繼續偵查取證。在這種情況下,37天+60天意味著97天后該人將去檢察院。
偵查終結后,將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持續1個月至1個半月。如果退回補充調查,一次為一個月,限兩次。如果不撤回調查,將在97+30或97+45天后提交法院。
法院的審理期限是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晚于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說
從拘留到移送檢察院的時間為:
97天
從拘留到移送法院的時間為:
97+30=127天或97+45=142天
從拘留到法庭宣判的時間:
127+60=187天,127+90=217天
或者142+60=202天,142+90=23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