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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3月16日,王某駕駛一輛人力三輪車與曹某小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王某受傷。車禍之后,曹某沒有離開現場。現場的警員在場,在曹某的指導下,駕駛其車輛的吳某向民警謊稱自己是事故發生時該車的駕駛員。經交警部門調查,曹某于當日下午6時向交警部門認領肇事機動車駕駛員。
民警認定曹某構成交通事故逃逸,曹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案件涉及小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商業性三者險保險條款規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不論因任何原因而導致的人員傷亡.在下列情況下,財產損失和費用,承保人都不承擔賠償責任:㈠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其準許的駕駛員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壞證據;㈡事故發生后,在未采取法律措施的情況下,駕駛員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在投保單上曹某簽字確認。事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曹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22萬余元。
這一案件的審理,形成了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曹某在一起案件涉交通事故后存在商業三者險條款中的行為,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
二是認為曹某的“頂包”行為構成交通事故逃逸,并且保險公司在案件中也履行了提示義務,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
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師贊同第二種意見,原因如下:
1.曹某指使他人“頂包”的行為構成交通事故逃逸。事故發生后,曹某雖未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但曹某安排他人頂包,主觀心理上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客觀行為上實施了安排他人“頂包”的行為,屬于肇事逃逸的認定范疇。這一行為極大地阻礙了交警部門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將事故責任劃分為同逃逸行為一樣違法、相當危害性,其行為應予以法律上的否定評價,并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保險公司不得承擔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責任。在法律法規不允許的情況下,曹某的逃逸行為被保險公司用加黑加粗的方式來提示案件中的免責條款,而曹某則在保險中簽字確認了投保人,因此保險公司已經就案件中的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該條款對曹某有約束力。因此,保險公司不需要承擔商業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