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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與調解法》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上述仲裁時效期間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其義務而中斷。自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限將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仲裁時效期間自中止時效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勞動關系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202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對仲裁時效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訴訟中的仲裁時效抗辯
針對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對訴訟中仲裁時效問題的抗辯作出了如下規定:
當事人未對仲裁時效提出抗辯的,法院不應主動對仲裁時效問題作出解釋或澄清。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未針對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一審期間提出針對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應予支持,除非有新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成立。已超過訴訟時效。
2、無書面勞動合同二次工資仲裁時效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依法訂立上述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向勞動者支付第二次工資的法律責任。
司法解釋對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次工資仲裁時效期限作出如下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無合同勞動合同工資的,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個月后的次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次工資的,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它的計算。
三、特殊勞動報酬仲裁期限
特殊勞動報酬包括職工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加班費和其他勞動報酬。對于此類特殊報酬的仲裁時效,司法解釋作出了如下規定: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領取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上述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限;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適用上述仲裁時效。
至此,對勞動爭議案件中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的訴訟時效都做出了明確規定,為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