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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表他們提出上訴和指控;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為及案件相關情況,并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入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為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
雖然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委托人或委托人家屬的委托時,對委托人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了解不多,更不知道偵查機關有哪些證據、有哪些證據。事實已經得到核實。
但《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辯護律師基于事實和法律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的權利,也賦予了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因此,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可以通過約談的方式,及時、全面地向當事人(包括家屬和犯罪嫌疑人本人)了解可能與案件有關的詳細情況,并通過詢問方式了解目前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情況。偵查機關通過合理、有效的詢問方式。通過了解當時已掌握的證據材料,了解“辦案人員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如何作答”,可以預測當事人涉嫌犯罪的事實證據是否可靠,是否符合檢察院提出的條件。批準逮捕,是否可以移送審查。起訴等
此階段,律師應根據接待、交涉情況以及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情況,及時向偵查機關提交偵查階段的書面辯護意見(必要時可根據進展情況提交補充辯護意見)。案件調查情況)。
律師根據犯罪嫌疑人自行詢問了解到的初步信息,結合偵查人員已核實、介紹的涉嫌犯罪行為和案件的簡單事實,向偵查機關提出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犯罪行為以及哪些情況可以從寬或減輕處罰。對于已被偵查機關刑事拘留但尚未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還需要補充是否可以取保候審或者是否不需要提請逮捕的相關意見。
及時、有效的書面辯護意見,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爭取無罪、爭取輕罪、不予羈押。
二、審查逮捕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為偵查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刑事辯護律師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送審批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天。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后七日內作出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公安局偵查案)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押人員認為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內作出逮捕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決定逮捕的期限一日至三日。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自查案)
因此,現階段時間非常緊張,留給辯護律師充分論證和捍衛委托人不被逮捕權利的時間不多了。在這短短的三四天、最多三十天內,辯護律師應當在及時、有效的約談基礎上,向人民檢察院提交“不予逮捕”的書面辯護意見。
同樣,現階段辯護律師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和材料,也無法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面前的相關供述和辯解。但畢竟,他可以通過與犯罪嫌疑人的多次會面和分析。以確定相關事實的可能情況。因此,對相關事實的描述應謹慎,辯方意見提出的“不需要逮捕”應重點討論“是否需要逮捕”。
提交這份辯護意見的時間極為關鍵,最好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提交給檢察院。當然,這份辯護意見應主要圍繞“犯罪嫌疑人可能沒有犯罪”、“沒有社會危害性”、“不需要拘留或者不適宜拘留”、“偵查活動不構成犯罪”等問題。涉嫌違法犯罪”。筆者代理過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于從寬、減輕、免予處罰的相關事實及強制措施的變化,均與現階段提交充分的辯護意見有關。
三、辯方關于拘留必要性審查的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審查拘留的必要性。對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拘留必要性審查的辯護意見往往與拘留必要性審查申請結合在一起。因此,在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時,作為辯護律師,應當一并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辯護意見。
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審查拘留的必要性是人民檢察院的職責,但在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檢察院主動對拘留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的情況卻很少見。拘留。
因此,2016年1月頒布實施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號文第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時,應當說明:他們不需要繼續被拘留。原因。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并提供。”這為根據申請啟動拘留必要性審查提供了法律依據。
同時,文件明確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的方式進行,這足以為辯護律師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書面辯護意見。
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審前羈押,形成了“必須羈押”和“不必要羈押”的審查要點。
因此,筆者認為,在“無需羈押”的辯護意見中,充分論證無需羈押的論點,說服主管檢察官,已成為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藝術。實踐中,羈押必要性審查還可以減少冤假錯案,維護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審前權利。
4、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提出書面意見。應附上一卷。”
《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階段的這一規定,為律師向檢察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指出了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法律辯護責任。現階段,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主要集中在“是否已過起訴時效”、“單位是否不構成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關鍵證據錯誤、遺漏”、“是否存在犯罪事實”等。內容不充分或者不正確,需要補充偵查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排名”、“是否有減罪”等問題進行充分交流。
因為現階段,公安機關已經可以通過審查獲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手中的證據材料和主觀供述材料,可以對案件是否可能有一定的客觀認識。要么無辜,要么不起訴。
這時,能夠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起草有說服力的辯護意見,從而在檢察院提出的起訴書中直接反映辯護觀點就顯得尤為重要。
五、庭審階段的辯護意見
根據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在案件受理立案后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特別是對于回避、出庭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等審判相關問題,法律明確規定,在聽證會期間,需要事先提出意見。
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庭審理階段,也有必要在庭前向負責人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一般來說,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立案的證據材料包括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陳述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邏輯已經比較清晰。基本可以看出,按照這個思路,如果沒有其他與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不一致的意見,辦案人員很容易產生“先入為主的想法”,影響判斷。
因此,在庭審前提交相對詳細的辯護意見,涵蓋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案件焦點、法律分析、證據問題,當然還有律師的專業傾向性辯護意見來指導辦案人員。存在的相關問題,特別是非法言論證據問題,應引導辦案人員在庭審前重視這些有缺陷或違法的問題,從而改變對案件相關事實的看法。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會根據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證據來確定審理的重點。但如果律師提出相互矛盾的觀點和意見并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或線索,往往會影響案件的審理。庭審中爭議焦點和方向。
此外,庭前辯護意見還可以幫助律師在庭審后完善辯護意見,也可以避免出現應適用普通程序時先用簡易程序再轉用普通程序的問題。同時,筆者認為,庭前提交辯護意見也可以提高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庭審辯論質量。
當然,每次庭審后,由于庭審的調查、辯論等,可能會對之前的辯護意見和證據材料有新的發現。庭審結束后,辯護律師還需要根據庭審情況提交相對較為完整的辯護意見。
六、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所附答辯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在庭前各階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應的辦案機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通俗地說就是“申請取保候審”),包括如果羈押期限超過,因不存在社會危險、不需要羈押等理由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以及可能不予羈押的處罰。
實踐中,很多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辯護律師僅提供基于格式化文本的申請表。筆者認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時,應當提交關于為何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辯護意見,并附有事實和法律的有關規定。通過辯護意見的充分說理,可以說服相關辦案單位的辦案人員改變強制措施,從而達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微犯罪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辯護效果。
在刑事辯護的整個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提供書面辯護意見或辯護材料,其數量遠不止上述六種辯護意見。在刑事辯護律師的職業發展道路上,律師的辦案藝術在當事人或普通人看來,在法庭審判中“雄辯”。但事實上,真正的刑事辯護藝術是在各個階段及時依靠事實和法律。提交充分、恰當的書面辯護意見,可能是刑事辯護律師辯護工作的內在靈魂。
筆者認為,合理、妥善地提出各個階段的辯護意見,將為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工作增添更多的實效。一名刑事辯護律師能否被認為稱職甚至優秀,關鍵在于他能否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及時盡力在各個階段提交書面有效的辯護意見,因為這畢竟是亦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后衛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