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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9條規定:“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規定辨認筆錄是證據的一種,偵查人員在查明案情進行偵查活動時,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案件的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與案情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二百四十九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辨認有以下規則: 雜辨認規則; 單獨辨認規則; 見證人規則 ; 不得暗示的規則; 保密規則。
辨認,作為一種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安部《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中作出了專門規定。辨認是偵查程序中經常采用的一種手段,對于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核實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
1、如果犯罪現場保持發案以后的原始狀態,沒有人為破壞現場現象,比較多的偵查線索就可以在現場勘查中得以發現。
2、通過犯罪現場勘查可以收集到與犯罪有關的最原始的信息和證據,及時發現保護犯罪現場是破獲案件的前提,為分析犯罪現場提供依據,為提供偵查措施提供保障,為揭露和證實犯罪提供證據,對偵查破案具有重大的作用。
3、現場偵查與犯罪現場的關系如下。現場勘查是偵查破案的開始和基礎,犯罪現場是發現、提取、收集證據的重要場所。兩者都是案件偵查中的重要步驟。
4、刑事現場,一般就是指的現場勘查,即:偵查機關對犯罪處所及其遺留痕跡和其他物證所進行的勘驗和調查(見犯罪現場)。
5、很多現場信息沒有及時錄入系統,對偵查破案的支撐不夠。現場勘查不到位,使得很多犯罪分子交代了犯罪事實可案件找不到,有些案件雖然找到了,也因前期現場勘查時沒有提取到有價值的痕跡物證而無法認定。
6、母親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她無形中破壞了現場,影響勘查人員對犯罪痕跡的提取。被盜現場保護 正確措施:及時報告警方發現物品失竊。封閉現場。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辨認有以下規則: 雜辨認規則; 單獨辨認規則; 見證人規則 ; 不得暗示的規則; 保密規則。
2、法律分析: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3、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辨認筆錄同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一樣屬于證據的一種。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