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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典型
某年9月16日,H省某金融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強組織徐高、王某光等十余人討債,并與他們在區S街發生斗毆事件。H省G、D市。結果,對方黃某文左手腕被砍傷,雙方人員受傷。案發當晚,徐某強給幕后老板徐某偉打電話,徐某偉向當地派出所輔警黃某群求助。次日,黃某群到派出所查詢案件信息。當他向領導匯報工作,走到派出所所長謝某雄辦公室門口時,聽到封閉的房間里有人說話,于是他停下來詢問。謝某雄正在向吳某鵬副局長講解“9.16案件”調查情況:“局領導高度重視,必須收集相關監控等證據,及時安排法醫進行初步傷情評估,準備材料,并準備偵辦此案,將相關犯罪線索報告給市掃黑除惡辦公室。”隨后,黃某群在電話中向徐某偉泄露了秘密,并向徐某偉泄露了市警方將此案作為涉黑犯罪團伙案件處理的偵查方案。徐某偉安排涉案人員徐某強、徐某高、王某光等人逃跑、藏匿,加大了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難度,延誤了涉案犯罪團伙的集中抓捕在邪惡勢力中。
D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黃群有期徒刑二年(徐某偉、徐強、徐高、王某光等人另案處理)。
分析與評論
本案中,黃某群作為公安輔警,應對其在工作中了解到的偵查刑事犯罪的秘密事項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他深知泄露國家秘密的嚴重后果,卻故意違反國家保密的有關規定。故意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公安機關打擊涉黑犯罪團伙的偵查方案,導致多名犯罪嫌疑人逃跑,加大了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難度,拖延了對涉惡犯罪團伙的集中抓捕軍隊。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作為國家執法人員,應該意識到,泄露案件偵查計劃等秘密事項,會給執法帶來嚴重后果。這種知法犯法執法的不良行為,不僅嚴重違背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也給執法機關帶來損害。其形象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極大隱患,應當嚴懲。
國家秘密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其巨大的實用價值和深遠的后世影響是毋庸置疑的。保護國家秘密載體從誕生到毀滅的整個過程,凝聚了無數的人力、物力、財力。這是一項不可分割的任務,也是集體工作的體現,其中每個人都會有損失。保密工作需要十分謹慎。作為一名國家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保密工作素養,切實筑牢安全保密的堅強防線。同時,保持起碼的國家安全和保密意識應該成為每個公民的“必修課”。
來源:湖北省紀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