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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傷害評估和分類的話題引發了廣泛的討論。6月21日,上海全典律師事務所主任鄧學平律師告訴南都記者,傷害評估是由法醫根據相應標準確定的,與人們的直觀感受不同。符合其他法律條件,造成一人以上或者兩人以上輕傷的,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造成多人輕傷的,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鄧學平告訴南都記者,傷情評估是法醫根據相應標準確定的,有時與人們的直觀感受有所不同。現行的傷害認定標準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該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了人身傷害程度。鑒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分類。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傷害等級從高到低分為五個等級: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不符合輕傷標準的,不予傷害。經鑒定為輕傷。
南都記者從《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了解到,重傷是指造成身體殘疾、毀容、聽力喪失、視力喪失、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者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的傷害,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一級。二。
輕傷是指造成人身肢體、外觀損傷,聽力、視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損傷,或者其他對人身健康造成中等程度損害的傷害,包括一級輕傷和二級輕傷。等級。
其中,二級輕傷是指因各種損傷因素造成的原發傷或者原發傷引起的并發癥,不危及生命的;其余組織、器官的結構和功能輕度受損或影響外觀。一級輕傷是指因各種損傷因素造成的原發傷或者原發傷引起的并發癥,不危及生命的;其余組織器官結構和功能受到中度損害或外觀受到明顯影響。
輕傷是指由于各種損傷因素造成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傷或者輕度功能障礙。
鄧學平律師告訴南都記者,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對傷情鑒定結果有異議,傷者和被害人都有資格申請重新鑒定。
報道:南都見習記者鄭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