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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勘驗檢查依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勘驗檢查依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屬于刑事訴訟八大法定證據形式之一。
現場勘查的目的在于:
(1)查明案件的性質,確定是否需要立案偵查;
(2)收集犯罪證據。即充分利用各種科學技術手段,全面細致地去發現提取各種物證;
(3)通過實地勘驗、調查訪問獲取的信息,分析研究犯罪分子的特點、犯罪活動的情況和犯罪的過程,為偵查破案提供依據;
(4)根據整個現場情況,判斷案件性質,刻畫犯罪人形象,確定偵查方向,劃定偵查范圍,布置偵查工作。現場勘查工作的好壞往往是全部偵查活動成敗的關鍵。
一、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二、原告或者公訴人密切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個方面發表意見。認真聽取被告人的質證意見,互相補充,拾遺補漏。
三、律師發表質證意見要使用法言法語,用語簡練,結合法律依據,分層次、有邏輯,條理清晰。
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都有保護現場的條文。
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發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門應當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
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與一個國家的偵查制度相關,是偵查的一個組成部分,并取決于后者。現場勘查是一個多層次多功能的系統,包括組織機構、程序方法、偵查人員的職能和任務等等。公安部為此出臺了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工作,保證現場勘驗、檢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是偵查人員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的偵查活動。
第三條 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現、固定、提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存儲現場信息資料,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刑事案件現場,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
刑事案件保護現場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第十四條 發案地公安機關接到刑事案件報警后,對于有犯罪現場的,應當迅速派員趕赴現場,做好現場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定保護范圍,設置警戒線和告示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第十六條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除搶救傷員、緊急排險等情況外,不得進入現場,不得觸動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尸體;處理緊急情況時,應當盡可能避免破壞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尸體,對現場保護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對現場原始情況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十七條 負責保護現場的人民警察對現場可能受到自然、人為因素破壞的,應當對現場上的痕跡、物品和尸體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保護現場的時間,從發現刑事案件現場開始,至現場勘驗、檢查結束。需要繼續勘驗、檢查或者需要保留現場的,應當對整個現場或者部分現場繼續予以保護。
第十九條 負責現場保護的人民警察應當將現場保護情況及時報告現場勘驗、檢查指揮員。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勘驗檢查依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勘驗檢查依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