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資料來源: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王琳琳
轉載自:京法網事
特別提醒:本賬號內凡標注“出處”或“轉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參考,不代表本賬號觀點。
勞動爭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關系權利和義務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一
一審程序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
立案后,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愿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如果雙方達成調解,法院將發出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調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審理程序可以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實行普通程序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最完整的程序,也是整個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按普通程序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往往事實復雜、爭議焦點不明確。人民法院將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開庭前會議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做好庭前準備。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主要按以下順序進行:開庭公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終審判決。對于判決前可以調解的案件,法院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將及時作出判決。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有權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
二審程序
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
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應當自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并進行審理。經審查案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
三
審判監督流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審理期限和審理程序由法院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定。
四
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費
為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避免因訴訟費用過高阻礙勞動者維權,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設定為10元。對于適用簡易程序、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撤案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