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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
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嚴重,造成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攻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不能執行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力。正確的。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又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辯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犯罪的主觀情節。包括: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動機、原因、目的以及是否知曉其危害后果等主觀心態;
行為人實施犯罪意圖的時間、地點、過程、結果、溝通情況、組織分工、具體實施情況;
3、犯罪過程供述。包括:
組織者、參加者信息,包括組織背景、級別、人數、職業、分工、聯系方式等;
聚集過程,包括聚集原因、是否事先預謀、預謀過程、主謀和積極參加者,或者臨時聚集的開始時間和原因、是否有現場召集人或激進分子、煽動行為等;
有預謀的攻擊或者臨時確定的目標以及相關問題;
是否準備作案工具、宣傳標語或者其他擾亂秩序的物品;
攻擊方式、手段是否有預謀,現場人員是否分工,現場執行情況;
有無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出面制止,或者公安機關派出民警勸阻、勸阻;
現場是否發生打砸搶等暴力行為,是否造成財產損失、人員傷亡;
整個犯罪過程的起止時間及其對社會秩序、交通秩序的影響;
其他。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罪意圖立案、組織、領導、策劃、聯絡、分工、實施、贓物分配等。
5、影響量刑的供述和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關于有罪或無罪以及法定加重、減輕情節的供述、辯解。
受害人陳述
一、被害人基本情況。
2.受害人對事件的陳述。包括:
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過程、后果;
犯罪原因;
犯罪過程中有無財產損失、人員傷亡;
如何勸說參與者離開;
其他。
證人證言
1、通過詢問證人、同案被告人和其他證人調查了解:
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等;
犯罪嫌疑人的情況;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時間、地點以及方法、手段、工具等;
危害后果、受害人情況、因果關系等。
2、其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證言。
物證
1.物證。包括:
刑事文書;
犯罪嫌疑人穿著的衣服、鞋帽。
2.損壞財產、公共用品等。
(5)書面證據
1、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文字標語、宣傳材料等;
2、主辦方對策劃、組織、聯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記錄;
3、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不良記錄以及其他法定或者酌情加重、加重、減輕、減輕、免予處罰情節的材料。有違法犯罪經歷的判決書、裁定書、釋放證明等應附上。
評估意見
1、法醫鑒定;
2.損壞物品的估價;
3、指紋、腳印、蝕刻痕等痕跡的鑒定意見;
4、其他鑒定意見,如審計、會計、文件查閱鑒定意見等。
檢驗、檢驗、鑒定記錄
1、檢驗及檢驗記錄。包括:現場檢查、檢查記錄、勘察圖紙、聚集人群擾亂社會秩序的照片等;查封、扣押物證的檢查、檢查記錄、勘察圖紙、照片等。
2.識別轉錄本。包括:
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明記錄;
證人身份記錄。
視聽資料及電子數據
1.監控視聽資料。包括:
人群聚集擾亂社會秩序的監控錄像;
涉案機動車行駛路線的監控錄像;
查獲犯罪案件及現場處置的視頻資料;
其他監控錄像。
有關人員通過音視頻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當事人、證人在現場用手機、攝像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視聽資料。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包括:勘察現場,提取相關物證視頻材料。
4.電子數據。包括:
(1)短信記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
電子賬本、賬目等。
其他證明材料
1、抓捕流程、派警流程、舉報材料等;
2、報案登記、案件受理登記、立案決定書、辦案過程說明等材料;
3、用于證明辨認、搜查、檢查、訊問等偵查程序合法性的有關音頻、視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