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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審保證金怎么交?
1、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應當基于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妨礙、逃避刑事訴訟的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的,應當嚴格審查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單位繳納至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
注意: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占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根據情節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
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逮捕。
注意:
1、決定沒收保證金,應經過嚴格審查,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沒收保證金決定書》簽發。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機關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支付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機關相同。
2.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責令其簽名或蓋章,號碼為《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家屬、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宣讀沒收存款決定書,并請其家屬、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號碼為《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家庭成員、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存款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沒收的存款上繳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7.再次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的,按照本規定責令犯罪嫌疑人繳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如何退還?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經過嚴格審查,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退還保證金決定書》簽發。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存款后,在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銀行全額退還犯罪嫌疑人存款,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號碼上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