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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犯罪事實無異議、同意檢察機關量刑意見并簽署書面意見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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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制度實施以來,少量刑事案件開始共享。然而,大多數嫌疑人/被告實際上并不知道如何認罪認罰。當檢察院問他們是否要認罪認罰時,大多數嫌疑人都不知道該怎么辦。
上海著名刑事律師就認罪認罰制度中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解答總結如下:
法官在調整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時應履行的前置程序條件,即告知并說明理由和依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不采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四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為調整后的量刑建議適當的,
應該予以通過;人民檢察院未對量刑建議進行調整或者調整后仍明顯不當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根據上述兩條規定,法院在“駁回”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并作出與量刑建議不同的判決之前,應當首先履行告知檢察院的義務,其次給予檢察院調整的機會,第三說明理由和依據。通知檢察院后,
只有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后仍明顯不當的,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決。因此,法院不應僅僅因為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就作出判決,而應在作出判決前履行必要的法律義務。
法官在調整量刑建議前應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知情權和辯護權。在與被告人及辯護律師依法“協商”后,檢察官以法律為前提、以事實為依據達成了合同,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如果合同結果被法院任意打破,該合同所依賴的信賴保護和合作的基礎將不復存在,并將違反法律可預測性法理,損害被告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沖擊認罪認罰制度。因此,法官在調整量刑建議前應告知被告人和辯護人。
并就新的事實和情節向被告人和辯護律師釋法說理,充分聽取辯護律師和被告人的意見,保障被告人和辯護人對擬調整量刑發表意見的權利,否則認罪認罰協議將失去公信力甚至導致制度空洞化。
綜上所述,上海普陀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比較詳細,相信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前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以高水平的服務保障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