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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執行復議是否中止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執行復議是否中止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行政復議法》第21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復議制度的一項原則。 這是基于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復議開始后,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于行政機關的權限范圍和職責范圍。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基于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 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對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便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就有可能對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響,無益于保護公共利益。例如,衛生防疫機關對某管理相對人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權作出沒收或者銷毀的處理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就停止執行有關的處理決定,那么可能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會繼續出售,繼續危害社會。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訴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執行復議是否中止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執行復議是否中止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