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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發市〔2020〕1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知識產權類司法解釋的決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十八件司法解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