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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終止解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終止解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答:中止審理刑事裁定書,就是這個案件暫停申理的意思,這種情況下達中止審理的案件也不少,是根據案件情況而定的,這起刑事案件等另一起刑事案件處理完才能審理,這起案件要中止審理等另一起案件的結果,另一起案件審理完,這起案件繼續審理。
中止審理不存在好壞,它只是暫時性的,中止審理情形消失,仍會恢復審理。但對在審理中脫逃的,一般會從重處罰。因嚴重疾病死亡的,會終止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中止審理: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1.
定義不同:撤銷案件是指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的立案根據,所采取的訴訟行為。終止偵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2.
執行結果不同:終止偵查,說明經公安機關偵查,沒有證據證明該人有犯罪事實,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證據證明該案件有犯罪事實的存在。終止偵查,只是偵查結束,不代表沒有責任或者有罪。撤銷案件:案件撤銷就是不查且無罪或者無責任。
3.
執行流程不同: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終止解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終止解釋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