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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與馬自由自在地相愛,婚后感情很好。他們于2013年2月21日生下一名男孩馬1,2014年9月20日生下一名女孩馬2。他們于2015年3月19日申請了新的結婚證。2019年6月,兩人的關系因庹懷疑馬氏作風不當,兩人關系惡化。在此期間,馬某經常與其他女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導致雙方矛盾頻發。2021年7月28日,拓某發現馬某在手機微信上與一名女子關系曖昧,并經常給她轉賬,遂回到父母家居住至今,拓某起訴離婚。
根據第《民法典》條第1079條規定,法院準予離婚的規定有五種:(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因夫妻一方與第三者關系曖昧,是否構成“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這需要綜合分析。一方與第三者關系曖昧,出現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婚姻破裂:其中,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四種情況,可以理解為國家認定“夫妻關系破裂”情況的標準。其次,對于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一般參考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頒布的第《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號,其中列出了14種可以視為夫妻關系破裂的情況。妻子作為判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具體標準。
本案不符合上述夫妻關系破裂的標準。法院最終認定,拓某與馬某的婚姻屬于合法婚姻,應受法律保護。兩人結婚多年,育有兩個孩子,應該生活和睦。然而,馬云在微信上與一名女子進行了曖昧聊天,導致夫妻關系緊張。馬某負有一定的過錯和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并承諾不再發生類似錯誤。只要雙方互相理解,真誠相待,還是可以建立一個幸福的家庭。因此,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