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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民事調解刑事調解舉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民事調解刑事調解舉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不會有調解,訴前調解一般涉及到民事訴訟,比如債務糾紛,離婚等。你所謂諒解書那是被害人出具的,對你行為表示諒解的書面材料,這個東西一般是開庭審理時候審判員對你量刑考慮的重要考量,比如有諒解書法官會考慮給你緩刑等。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該條明確了調解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結案方式之一,而且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應當為訴訟雙方當事人所遵守。針對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最大的好處就是容易取得當事人的認可。由于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是被告人獲得從輕量刑的一個酌定情節,被告人及其家屬就會更有動力來賠償被害人的物質損害,這對雙方都是更有利的結果,能夠更好化解社會矛盾,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司法的統一。
可以調解?!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第九十六條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法條: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自行撤訴處理。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第一百條 如果同一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無法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民警調解是屬于民事調解。也屬于治安方面的調解。是指雙方的當事人沒有觸犯法律,只是一般雞毛蒜皮的一些小事,沒有涉及到刑事案件之類的。
雙方的就是產生一定的矛盾和糾紛,只需要把矛盾化解掉就可以了,所以一般的民警就會采取調解的方式讓雙方滿意。
不論刑民案件調解成功可以緩和當事人的矛盾的程度,但社會認可度就不見得認可調解后的結果,法官調解后可結案,可事情案件通過媒體的傳播與發酵與每個人的認知度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觀點與結論,因此,我覺得調解有利有弊,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
刑事案件的調解在理論上是可以適用的,之所以可以適用,是因為調解所追求的目的與刑罰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教育、懲處、改造犯罪分子,震懾潛在的社會危險分子。
但是,任何調解結果都不能影響對犯罪行為的定性,不能將有罪調解成無罪。同時,調解結果只是可以影響量刑,而不是必須影響量刑。應當嚴禁假借調解來解脫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換句話說,不能以錢買罪。
如果讓刑案調解演變成以錢買罪,就會弱化法律的威懾力,就會放縱犯罪分子,就會縱容潛在的社會危險分子肆無忌憚危害社會。
本人之所以支持刑案調解,是因為在懲處犯罪行為、威懾潛在危險分子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可以致使受害人最大限度地減少經濟損失,換句話說,加大犯罪行為的經濟成本,也有利于懲處犯罪行為和威懾潛在的社會危害分子。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民事調解刑事調解舉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民事調解刑事調解舉例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