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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指控:【盜竊】【勒索】【欺詐】
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拿走公私財物的行為。那么關于搶劫罪的刑法具體是如何規定的呢?鄭東上海刑事律師網邊肖回答您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搶劫罪的概念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拿走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擊打或強迫受害人身體的行為。搶劫的暴力,
是指攻擊或脅迫被害人身體,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受害人無法反抗的方法。
凡年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搶劫財物和侵犯人身權利,這只是他們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此,本法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規定了搶劫罪。
無論嫌疑人是否獲得了財產,也無論被搶財產的價值如何。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造成特別嚴重殘疾或者死亡”只是本罪的兩種情形。
客觀要素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種將被害人的身體當場強制實施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
這也是它區別于盜竊、詐騙、搶劫和勒索的最顯著特征。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進行非法攻擊或脅迫,使受害人無法。比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者的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當場以暴力威脅脅迫被害人,使其不敢反抗而讓其拿走財物或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有很多種方式,有些是語言,
有的是動作,比如從腰帶上拔刀;有的還可能利用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如命令他人夜間在偏遠地區“停車并交出錢”,使受害人不敢反抗,這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威脅。必須對受害者的面部進行強制。
如果不是親自寄給被害人,而是通過信件或其他方式讓被害人知道,則不是本罪的脅迫行為。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當場劫取財物,使被害人不知情或者無法反抗的行為。例如用酒灌醉、下藥、催眠,以及毫無準備地將清醒的受害者鎖在房子里,使其與財產隔離。
行為人借用被害人自身生病、醉酒、熟睡的狀態或者他人死亡、昏迷的狀態奪取、搶奪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當以犯罪分子是否以非法占有財物為基礎,是否實際當場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而不是以其事先準備為標準。
搶劫的目的是強行搶奪公私財物。強行搶奪財物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直接當場奪取、搶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強迫受害人當場直接交出財物。
搶劫的犯罪現場,無論是攔路搶劫還是入室盜竊,都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凡年滿14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故意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盜、被騙或賭博的財物,則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第三,罪名的確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是危害最大、最嚴重的侵犯財產罪。通常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具有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搶劫罪。
立法對搶劫的數額和情節沒有限制。但根據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會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這種搶劫是非常克制和極其有限的,例如勒索少量財產,
搶奪少量食物等。因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如果一方拿回彩禮或者嫁妝,或者強行分割、拿走家庭共同財產,即使拿回、拿走的份額再多,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于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式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不構成搶劫罪。
3、因子女離婚、出嫁女兒猝死而被激怒,以及糾集眾多親友打砸對方家庭財產、搶奪糧食、蔬菜、雞和豬等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一般來說,調解應該做得很好,處理得當,而不是搶劫。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搶劫賭資或者犯罪所得贓款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輸掉的賭資或者贏得的賭債為搶劫對象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將輸掉的賭資或贏得的賭資作為搶劫的對象,不構成搶劫罪。
犯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1)應以行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標準,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既遂為標準。
對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人進行未遂。(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財產權、人身權的犯罪。因此,無論財產是否被搶劫,只要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在搶劫中受到侵犯,
已完成;(3)認為本條將搶劫罪分為兩節,實際上是兩種犯罪。因此,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根據兩種情況確定,即第一節為一般搶劫,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以財物是否被扣押為標準;第二款是嚴重后果罪,
不存在企圖的問題。
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應以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具備為標準,即是否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根據該條規定,搶劫罪有基本型和加重型兩種形態。因此,未遂的標準應單獨研究,
當犯罪事實屬于犯罪的基本構成時。以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規定的加重情節之一時,就具備了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奪財物,都應當是既遂犯。
(三)搶劫案件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予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的數額和情節沒有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無論實際搶到多少錢,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4)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搶劫和故意殺人是兩種不同的犯罪。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對象要素不同。前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后者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手段,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兩者存在內在聯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由于這些差異,
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間又存在一定的聯系,這些聯系表現在:
(1)搶劫罪雖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但同時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權,因此。搶劫罪的客體要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間存在包容關系。
(2)搶劫罪的行為方式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殺人罪的行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為方式-,二者之間也存在交叉關系。
(3)搶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財物,使用暴力、劫取財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殺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財物的情況也是很常見的,其殺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
在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處。對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從司法實踐看,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后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后,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后,
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C、搶劫以后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后,為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為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為,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系,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
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并罰。至于搶劫后為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為搶劫行為的繼續,仍只能定為搶劫罪,為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為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上述分析,對于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系。
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為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系,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系,應定故意殺人罪。
(五)本罪與搶奪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2)在客觀方面,
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
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準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搶劫的故意,身帶兇器,準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后,
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六)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
(七)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搶劫罪與綁架罪的主要區別是: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或者當場將其財物劫走;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財物的所有人(不排斥財物所有人)、經管人的親屬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手段,
(八)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
根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單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截取他人財物的,
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況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想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九)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見,轉化型搶劫罪分兩類:第一類是攜帶兇器搶奪轉化而成的,
第二類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后出于某種目的繼續實施特定行為轉化而成的。在這二類轉化型搶劫罪中,第一類是基于前提行為“攜帶兇器”而轉化,第二類是基于后續行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轉化,
二者相對而言,“攜帶兇器”是靜態的、消極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動態的、積極的。為便于闡述,本文姑且將第一類稱之為消極轉化型搶劫罪,將第二類稱之為積極轉化型搶劫罪。
四、搶劫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五、搶劫罪量刑標準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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