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被繼承人去世后,在沒有遺囑、遺贈或遺產贍養協議的情況下,遺產將依法繼承,即如果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則遺產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我之前已經分享過遺囑的重要性。你可以閱讀這篇文章:不立遺囑將導致無窮無盡的后果。你真的了解遺囑的重要性嗎?
在合法繼承的情況下,遺產是否按照相同的順序在繼承人之間平均分配?也有極端和例外的情況。
首先,在極端情況下,繼承人將失去繼承權。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偽造、篡改、隱匿、毀滅遺囑,情節嚴重的;以欺詐、脅迫手段強制、阻礙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者撤銷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述第一種、第二種情況,繼承人絕對喪失繼承權,沒有回旋余地;第三至第五種情況,如果被繼承人表現出真實悔罪,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后來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如果同位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繼承權就不能平均分配。
其次,有四種例外情況。
1、分配遺產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這是一種關懷型的不平等。
生活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這兩個條件必須具備。例如,如果被繼承人的父母年事已高,無法工作,生活困難,在分配遺產時就應該照顧他們。
2、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一份。這是鼓勵不平等的。
比如,張三的母親自從丈夫去世后就一直跟著張三生活,起居飲食都是張三打理的。張三的母親去世后,張三可以得到更多的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如果張三的收入水平明顯優于其他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存在上述第一種情況,即生活困難,缺乏勞動能力,那張三就不需要打太多分。
3、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這是懲罰性的不平等。
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即死者需要贍養,繼承人有能力但不提供贍養。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而不是“可以”被劃分得較少或根本不劃分。
4、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可能存在不平等。這是通過談判達成的不平等。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在不違背道德和法律的情況下自行協商,體現了繼承人之間互諒互讓、團結和諧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