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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有過錯一方的財產分割,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分割。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包括男女平等原則、撫養子女原則和女方利益原則。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有過錯方財產的分割,一般由夫妻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如果夫妻雙方未能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則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共同財產由法院裁決。法院做出決定時,將基于孩子和婦女的照顧情況。判決是基于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過錯方將獲得較少的財產份額或沒有財產份額。
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對子女、婦女、無過錯方的權益予以照顧。原則判斷。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如下: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造福生命、方便生活的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
5、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需要公證。只要雙方就財產分割的內容達成一致,該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的目的是為了加強作為證據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避免日后發生糾紛,所以不是必要的程序。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考慮財產的具體情況,并本著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