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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世界大勢是,久別重逢,必合一久”。其實,結婚和離婚也是同樣的道理。感情深的人會攜手走進婚姻的殿堂,感情淺的人必然會簽署離婚協議。離婚很簡單,但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以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個大問題。
如果離婚時,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兩個孩子,法院應如何確定撫養權?為了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從下面的案例來分析一下。
案例分析
1998年,江蘇揚州的陳先生與妻子沉女士結婚。婚后,他們生下一男一女。但隨著兒子漸漸長大,陳老師發現兒子從外貌到性格都一點都不像自己,沒想到卻和他的姐夫馬一模一樣。這讓陳老師起了疑心。難道是他的妻子對他做錯了什么?
陳老師之所以有這樣的想法,并非空穴來風。原來,兩人結婚后不久,他的姐夫馬就讓陳先生去浙江幫他打理生意。馬云是一位木材商人,生意很大,有很多錢。陳在馬云的公司工作,被視為高級管理人員。
所以,姐夫既然開口了,陳老師當然不能拒絕。雖然剛剛與妻子結婚,但陳老師仍然去浙江處理生意,一年到頭很少有時間回家。陳老師不在家的時候,她的姐夫馬每隔兩天就會來一次,名義上是照顧嫂子,實際上卻是在暗算沉女士。
巧合的是,沉女士也不是一個省油的人。看到丈夫在外打工,她難以忍受孤獨,便與姐夫馬相聚。兩人趁著陳老師不在的時候,偷偷跨越了倫理道德的底線。直到陳老師過年回家,他們才克制住自己。
但即便如此,陳老師也聽到了一些傳聞,稱他的妻子和姐夫馬關系很親密。起初,陳老師并不相信妻子會背叛他,但直到兒子出生長大,他才發現自己一點也不像兒子。不僅如此,他的兒子還長得和他姐夫一模一樣。
于是陳老師就問妻子是不是做錯了什么。其妻子沉女士予以否認,并稱陳老師不相信她,要保她清白。但這件事一直像釘子一樣扎在陳老師的心理上,他怎么想都覺得不舒服。
終于,2013年,陳老師偷偷帶兒子去做親子鑒定。鑒定結果讓他崩潰了。畢竟,他的兒子不是他自己的。擔心之余,陳老師還帶著女兒去做親子鑒定。慶幸的是,女兒是他的親生骨肉。至此,陳老師就可以斷定,他的妻子肯定是出軌了她的姐夫馬某,而這個兒子肯定是馬某的血統。
于是陳老師拿著親子鑒定的結果找到了妻子,提出了與她離婚,并請求法院將女兒自己撫養,兒子則由妻子撫養。法院同意了陳老師的請求,由于沉女士婚內出軌屬于過錯行為,沉女士也被判處離家出走。
就這樣,沉女士獨自帶著兒子生活。她一邊照顧孩子,一邊還要打工賺錢養家。陳老師雖然離婚了,但她身邊還有女兒。她不愁吃喝,也不用擔心生活問題。兩人因為各自的選擇,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普法時間
該案沉女士的最終結果可以說是自作自受,不值得同情。從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時,遵循了陳老師的請求。不僅因為兒子和陳老師沒有血緣關系,還因為陳老師是無辜者,有權利主動選擇撫養孩子。
那么,如果是友好分手,夫妻雙方都沒有過錯,法院該如何判決孩子的監護權呢?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后,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父母雙方就年滿兩歲子女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作出判決。如果孩子年滿8歲,則由他或她選擇是否與父親或母親住在一起。
可見,區分孩子與父母同住的重要標準是年齡。2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會被法院判由母親撫養。這是因為2歲以下的孩子需要母親護理,甚至母乳喂養。但沒有例外。以下情況可能會導致父親監護權的判決。
例如:女方放棄撫養權,男方愿意撫養孩子;女方身體上沒有能力或者無力撫養孩子,這種情況下,男方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婦女患有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適合與她一起生活;或因其他原因,子女不適合與母親同住。
2歲到8歲之間,父母可以公平競爭,法院會根據父母雙方的照顧時間、工資收入、住房條件、絕育狀況等來考慮最佳監護人,當然,最直觀的標準是工資等級。收入較高的父母顯然更適合撫養孩子。
8歲以上的兒童有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不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法院也應該尊重孩子的選擇,讓孩子自己決定是要和父親還是母親一起生活。
當然,孩子的監護權確定后,并不意味著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與孩子沒有任何關系。畢竟,從法律角度來看,夫妻雙方與子女都存在父子或母子關系。根據第《民法典》號法規,父母對子女擁有監護權。
因此,如果沒有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就意味著每個月都要支付一筆撫養費,直到孩子年滿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