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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是債權人以轉讓方式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但實踐中,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執行,惡意轉讓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清償。那么債務人真的能得到他想要的嗎?
案件簡介
2021年7月,王某與李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同意將A公司、B公司所欠其72萬元債權轉讓給李某。后兩家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李某依據債權轉讓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家公司償還款項。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王某無償向李某轉讓了72萬元債權,且庭審中王某對轉讓債權的原因含糊其辭。經法院查明,王某涉及多起訴訟,并因未履行債務糾紛被申請執行。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王某在有未清償債務時,沒有主動清償債務,而是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無償轉讓債權。事實上,他試圖通過債權轉讓來轉讓其債權。達到規避執行的目的。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李某之間的債權轉讓無效,駁回李某的訴訟。
FABA在線律師團隊聲明
債權轉讓效力的認定應當依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認定的一般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王某惡意與李某串通,明知自己負債,通過無償轉讓債權的方式逃避債務,并試圖逃避法院的執行。其行為應屬無效法律行為,故法院判決李某敗訴。訴訟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