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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制度從尊重人權的角度出發,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法定程序被司法機關判定有罪之前,均被推定為無罪,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由律師或其他辯護人代理可以委托參加刑事訴訟,充分行使辯護權,與檢察機關平等對抗,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個制度起源于西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獲得辯護權是憲法原則的體現和保障。它是現代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外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歷史
公元前4世紀至前6世紀的羅馬奴隸制共和國時期,由于交通便利和民主共和思想的興起,商品貿易活動更加頻繁,人員流動性大,糾紛和摩擦也更加頻繁地發生。然而羅馬法瑣碎復雜,普通人并不熟悉。遇到訴訟,需要專業人士代為處理。于是,“代言人”開始出現并逐漸發展起來。隨著法律的演變和職業法學家的興起,辯護制度逐漸得到法律的認可,到《十二銅表法》正式規定了辯護人在法庭上的辯護。到了羅馬帝國末期,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聘請懂法律的人,雙方都可以在法庭上相互辯論。由于古羅馬法學的發展,辯護人大多是精通法律的人甚至法學家,這極大地促進了古羅馬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使古羅馬成為世界上刑事辯護最發達的國家。那時。
到了歐洲中世紀,由于基督教權威的過度擴張,神權權威與王權平行甚至更高。當時的基督教是專斷的,宗教裁判所嚴厲懲罰異端。盡管允許被告人為自己辯護,但這種辯護是膚淺的,不能根據事實和法律反駁指控。相反,它被簡化為對審判官關于有罪和嚴重犯罪的觀點的補充。而且,就當時的世俗制度而言,刑事訴訟采取了糾問式的訴訟模式,剝奪了被告人幾乎所有的權利,將其置于訴訟對象和司法處置對象的地位。因此,在中世紀的歐洲,刑事被告人并沒有真正的辯護權。
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前夕,英國的李爾邦、洛克,法國的狄德羅、伏爾泰、孟德斯鳩等一批著名的啟蒙思想家提出“自然人權”、“主權在民”等主張?!碧岢觥胺擅媲叭巳似降取钡母锩谔?,主張以辯論式訴訟模式取代糾問式模式,賦予被告人辯護權,在審判中實現辯護原則。資產階級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在立法中確認了刑事訴訟辯論原則,賦予刑事被告人自己辯護和委托他人辯護的權利。英國1679《人身保護法》首先確認了被告的辯護權。該法明確規定了訴訟辯論原則,承認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從而確定了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主體地位。1808年拿破侖時期的第《刑事訴訟法典》號法律對辯論作出了更加詳細和周到的規定,使刑事辯護更加系統化和規范化。隨著各國經濟發展和政治民主化進程,西方防御體系不斷發展、日趨完善。
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歷史
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基本沒有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辯護制度。我國的現代防御體系是清末從西方引進移植的。1906年,清朝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號令,規定了律師參與訴訟的內容,并賦予當事人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的權利。關于律師制度的單行條例最早出現于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的第《律師暫行章程》號及第《律師登錄暫行章程》號法律。隨后,中華民國政府分別于1928年和1941年制定并頒布了《律師章程》和《律師法》??傮w來說,舊中國的辯護制度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由于種種原因,在刑事訴訟中并未得到落實。另外,受當時中國社會本質的影響,帶有濃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
新中國的防御體系是在揚棄舊中國防御體系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和發展的。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明確禁止國民政府時期的律師組織和律師活動。因此,1949年至1954年間,律師制度基本被否定。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規定“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同年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進一步規定,“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律師辯護”。立法上,辯護制度得到肯定,我國新的律師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來。1957年下半年開始,由于極左思潮的影響,原本不健全的國防體系瀕臨死亡。十年文化大革命,公安系統被摧毀,防御系統在群眾運動的喧囂中消失。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民主建設的推進,我國國防體系開始在實踐中得到恢復和發展和完善。1978年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重新確立了刑事辯護制度。1979年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的辯護制度,確立了辯護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地位,并對辯護作出了特別規定。隨后,大量司法解釋、批復、通知等文件進一步明確具體化,增強了辯護的可操作性。1996年3月,全國人大總結刑事訴訟實踐經驗,對原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其中,辯護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進一步擴大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利,推進了辯護人、辯護律師介入訴訟的機會。同時,明確辯護人的訴訟資格,擴大指定辯護范圍,擴大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此外,立法機關還制定或修訂了一系列與辯護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如《關于取締黑律師及訟棍事件的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新中國以來,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此后,刑事訴訟法于2012年和2018年進行了兩次重大修改,對辯護制度進行了改革和完善。
刑事辯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第一,辯護權。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核心的訴訟權利。辯護權一般包括:(一)陳述權。被告人接受訊問時,給予被告人陳述和辯護的機會。(二)質證權。刑事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權詢問證人、鑒定人。(三)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刑事被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調取證據、傳喚證人、鑒定人,也有權要求與其他被告人對質。(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有權就事實和法律、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五)任命維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擇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對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有權獲得救濟。(七)回避申請的權利。為了避免有回避理由的司法人員不回避,從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賦予被告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二、防御的類型和方法。刑事辯護一般分為自衛、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進行辯護。這種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進行辯護。自衛是一種非常有效且經常使用的防御方法。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他人進行辯護。這里的另一個人可以是律師或其他公民。與自衛相比,委托辯護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已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院為未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第三,防守者和防守者的范圍。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行使外,還可以在其他人即辯護人的協助下行使。辯護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不足;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在社會上發揮示范作用,促進法制宣傳教育。我國辯護人的范圍比較廣泛: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屬、朋友可以委托為辯護人,但被剝奪刑罰。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有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材料和意見,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為了保證辯護人充分履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責任,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審查論文權、會見溝通權、調查取證權、獲取司法文書權、接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指責權、拒絕權等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權的同時,還需承擔以下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密義務;正確實踐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和其他義務。
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比一般辯護律師有顯著的優勢。主要表現在:第一,律師具有其他辯護人無法比擬的法律職業素養。律師在取得執業資格之前,一律要經過嚴格的選拔和考核。他們的法律素質和辯論技巧并不遜色于國家司法人員,因此具備與檢察官、法官競爭的知識基礎。因此,律師辯護所產生的效果是其他辯護人所無法比擬的。其次,律師比其他辯護人享有更完整的訴訟權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律師作為辯護人與其他辯護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不完全對等。例如,在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鑒定材料、涉嫌犯罪事實的材料,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溝通,其他辯護人也行使這項權利。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得到檢察院或法院的許可。第三,辯護律師作為律師,處于一個行業,比其他辯護人受到更多的制度約束,這使得辯護律師在訴訟中更有可能履行職責。由于律師協會等行業組織的存在,律師作為一個整體具有行業自律,自律組織也會制定一些對律師進行管理的紀律規定,以及《律師法》的約束,這將無疑加強了律師的執業能力。服務中的責任感和自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