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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保釋候審申請一般會在三天內獲得批準。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
取保候審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并按規定在三日內給予答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提醒您,同案犯可以保釋候審。如果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一般不會被拘留。
根據《刑事訴訟法》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可以取保候審:
單獨適用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且取保候審措施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實行。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案件已經結案。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人員必須隨時到場,不得離開所在縣市。從上述情況來看,在強制措施解除之前,執行機關不會批準你出境。
根據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執法機關報告;
(3)接到傳喚后立即到達;
證人作證不受任何形式干擾;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不得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不準進入特定場所;
不與特定人員會面、通訊;
不得從事特定活動的;
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和駕駛執照交執行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根據情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被告可能會被責令悔罪、繳納新的保證金、提供擔保人或對其進行監視。拘留和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