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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上有負債子還的責任嗎?中國法律上有負債子還的規定嗎?上海律師想起之前看過這樣一側新聞:父母意外身亡,在剛失去親人后不久,兩個未成年的女兒便被23位債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們償還父母生前欠下的百余萬元債務。究竟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
【新聞內容】
2018年1月17日,威海市民孫忠和妻子劉美因一氧化碳中毒去世,9歲的孫雪和1歲的孫雨成了孤兒。生前,孫忠和劉美夫妻在威海經區泊于鎮及榮成市馬道經營兩家農資經營部。有時需要對外借款,并通過預付款方式進行促銷經營。
在得知孫忠夫妻去世消息后,為索要借款,各債權人紛紛起訴至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孫雪、孫雨姐妹倆被列為被告。“自2018年2月27日接到法院第一份傳票起,接下來的兩個月,又收到22份傳票,都是要求還債的。”作為孫雪、孫雨的爺爺,孫建國成了處理債務清償糾紛的法定代理人。
【辦案經過】
接到傳票后,孫建國到威海市環翠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在確認了孫雪、孫雨實際情況后,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批準申請,將23個案件均指派山東博實律師事務所律師鞏志艾承辦。
“孫建國最關心的問題,是能否為兩個孫女留下房子,確保孩子有穩定住所,方便以后學習生活。”孫忠、劉美留下了一套尚有銀行貸款的房屋。在掌握案件事實后,鞏志艾為孫建國進一步分析了案情,理順案件思路。
孫忠和劉美從事農資經營時,夫妻倆工作忙,兩個女兒尚年幼,孫建國老兩口平時主要負責照看孫女,不參與農資部經營。故孫建國夫妻對農資部日常經營情況并不了解,對兒子兒媳是否向他人借款及農資經營部的經營方式并不知情。
【判決結果】
根據孫建國的陳述,承辦律師確定了答辯意見:二被告尚年幼,對于父母的經營情況并不知情,被告父母與各原告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也不明確,待法庭查清涉案事實后,同意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已經法庭確認的款項。欠債總額約118萬元房子由倆孩子繼承
由于孫忠、劉美意外身亡,作為第一順位的孫雪、孫雨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共同被告被訴至法庭。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孫雪、孫雨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人均明確表示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同意所有遺產由孫雪、孫雨兩姐妹繼承。
23起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43萬余元,經多次開庭審理,2018年5月底,最終經法庭審理判決總額約為118萬元。孫建國對案件判決結果較為滿意,明確表示認可判決結果、不提起上訴。
由于孫忠、劉美遺留的財產僅為尚有部分銀行貸款的經濟適用房及部分農藥、化肥等農資產品,而經法庭依法判決的債務總額遠超過遺產的總額。法院判決生效后,在這23起案件中,21起進入執行階段。
【律師分析】
“父債子還”分情況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
2019年3月22日,孫建國收到了威海市環翠區法院的執行裁定書,截至當前,21起案件已經全部終結執行。根據執行裁定,孫忠、劉美生前經營農資部的化肥農藥、汽車美容店遺留物品及所投保險收益等所得執行款近十萬元,各申請執行人按比例進行受償。申請執行人同意由法定代理人孫建國支付10000元后,放棄對遺留房產的處置,同意作為孫雪、孫雨分得的遺產份額。
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債務子女應該償還嗎?
律師解釋說,“父債子償”在法律范疇可行,需要一定條件。按照我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
這就意味著,如果子女在沒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情形下,不用承擔父母的債務責任。子女在繼承父母的遺產后,在繼承的遺產的限度內負有償債責任。
為何孫雪、孫雨能夠繼承房產,鞏志艾說,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法律規定清償債務。該案中由于兩個孩子尚年幼,特別是父母去世時孫雨僅一歲,均為未成年人,為兩個未成年孩子保留必要的生活場所是執行階段重點考慮的。
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總結說,父債子償”在法律范疇可行,需要一定條件,并不是所有的債務都需要償還。對此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隨時聯系上海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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