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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闡釋法律
值此5月1日國際勞動節到來之際,為引導廣大勞動者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實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第三屆中級人民代表大會法院精心挑選了一批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典型案例。為勞動者依法維護權益提供建議,進一步幫助全社會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案件基本事實
張某于2019年1月參加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由于用人單位未能為張女士足額繳納社保,導致張女士從社保中心領取的生育津貼金額偏低。2021年3月,用人單位對張某處以2000元罰款,并為張某開具了交易憑證。張某于2022年1月申請辭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張某提起仲裁,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判決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張某的生育津貼與工資之間的差額,并退還張某的罰款。雇主不服,向三中院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關于生育津貼與工資之間的差額,根據本法第《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的通知》條第一款的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并懷孕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計算的產假期間工資高于國家批準的生育津貼。一、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按日計算產假期間工資,并支付給女職工。按月計算。”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張某的生育津貼,張某的生育津貼與工資的差額由用人單位支付;張某關于罰款的部分。罰款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只能由法律規定。作為企業單位,用人單位無權制定對工人罰款的處罰規則,應退還張某2000元的罰款。
典型含義
該案是保護女職工權益的典型案例。女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計算的產假期間工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差額應按規定或約定日期全額支付給女職工。本案中,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并未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資繳納,導致勞動者領取的生育津貼金額較低。因此,生育津貼與工資之間的差額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管理勞動者,但管理范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賦予雇主對工人罰款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權對工人罰款。
稿件來源:民藝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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