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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6月出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同居。配偶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有學者提出,同居應僅限于“共同居住”。但大多數人認為,同居是可以有力證明雙方同居關系的證據,但不能要求必須有共同居所。同居可以是由兩個人單獨擁有的共用住宅,也可以是在一個人的家里。
《民法典》明確禁止重婚。已婚人士禁止與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重婚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觀方面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登記重婚又稱法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另一方面,它是事實上的重婚,它是指一個人有配偶并以夫妻關系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女結婚后,夫妻關系尚未依法解除。夫妻關系依法解除或者因配偶死亡導致夫妻關系自然消失的,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的主體是:第一,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二是雖然沒有配偶,但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對方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與對方結婚。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夫妻雙方在明知的情況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雙方均犯重婚罪。配偶隱瞞實情,欺騙無配偶的人與其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該配偶犯重婚罪,被欺騙的一方不犯重婚罪。無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對方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