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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雙方感情確實存在問題,導致離婚,建議雙方先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雙方達成協議,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均已妥善處理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如果婚姻登記機構查明雙方確實自愿,就會給你頒發離婚證。
其次,如果雙方確實無法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可以選擇提出離婚。此外,《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幾種離婚的法律理由:1.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2.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者;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所有離婚案件都會首先由法院調解。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上述法定離婚理由,未能調解的法院將準予離婚。如果不屬于上述理由,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判斷你們關系破裂的程度以及和解的可能性。等待判決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