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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幾乎哪里有征收拆遷,哪里就有矛盾存在,即便國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進行約束與規范,國務院也三令五申禁止非法強拆行為,但難免還是有些征收方或政府出于利益等因素,甘愿冒險也要強拆房屋...老百姓的利益被壓榨到比較離譜的時候就會導致出現暴力抗拆、釘子戶等情況,漫漫維權路苦不堪言。那么,對于法律知識匱乏的老百姓來說,遇到不法強拆時該如何救濟呢?上海拆遷律師事務所給出以下建議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提醒注意,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政府無權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政府不守法,違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拆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拆的主要有兩種情況: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及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的。
(3)對被征收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等保障,否則無權實施強拆。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征收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拆遷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政府是適格的行政主體,其實施的違法強拆的行為,是利用其行政職權就特定相對人(委托人)權利義務(合法財產權益)作出的單方行為(強拆)。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等,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所以,行政機關對被征收拆遷人的房屋實施強拆行為侵害了其合法財產等權利,被征收拆遷人有權針對其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維權。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被拆遷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拒絕搬遷,法律賦予拆遷人的救濟權利僅僅是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注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平等主體間就補償事項簽訂的民事合同,一方不依約履行時,應當由相對方通過民事途徑予以救濟。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未交房前,被拆遷人仍具有房屋的所有權,雙方如有糾紛可通過民事途徑解決,政府機關在這種情況下無權直接強拆房屋。
誰行為,誰被告。強拆行為系鄉鎮政府、街道辦、執法局等行政機關實施的,根據“誰行為,誰被告;行為者,能處分”的原則,認定實施機關為適格被告;
民事主體無權實施強拆。強拆行為系村委會、公司等非行政主體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實施的,認定委托的行政機關為適格被告;
實施主體不明情況下的推定。強拆行為的實施主體不明的,推定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主體或其委托的主體為適格被告。
行政復議: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復議。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所以,遭遇違法拆遷時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復議,由復議機關及時糾正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征收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拆遷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國家賠償:征收拆遷過程中,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被征收拆遷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最高院發布過的很多政府強拆違法判決賠償案例可知,對政府違法拆遷零容忍,改變官官相護的傳統模式,依法判決賠償,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沒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知法犯法必須嚴懲,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對于征收拆遷過程中濫用職權等違法征收的,老百姓不要再繼續選擇忍氣吞聲委曲求全了,及時咨詢委托律師啟動法律手段維權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委托人王女士與丈夫自2009年起在娘家河北省保定市某村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居住,期間王女士多次向村委會和辦事處申請要求辦理宅基證,卻遭到推阻,至今未曾辦理。2018年該區管理委員會在未與王女士協商且未出示任何合法有效手續的情況下,組織大量身份不明的人員,強行將王女士一家三口居住的房屋拆除。
為了使自身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王女士向保定市法院提起訴訟,并請求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代理自己的案子。
辦案經過
拆遷律師介入后,指導王女士及時保存證據,在調查取證,深入分析案件情況的基礎上,制定了全面的維權思路。
在激烈的法庭質證和辯論過程中,拆遷律師以其特有的專業能力向法院證明強制拆除原告王女士建筑物的行為是由被告實施,并且王女士的房屋屬于一戶一宅的情況,該強拆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違反了法定程序,確屬程序違法。
反觀被告雖以原告不具有適格原告資格和原告房屋系違法建筑為由進行抗辯,卻無法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且拆遷律師通過有力證據證明指出王女士是適格的原告,對于被告力主的原告房屋是違法建筑的說法,法院并沒有進行認定,認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被告的抗辯主張均不成立。
拆遷律師堅持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并力證強拆行為屬違法行政行為,故保定市中院最終作出判決: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
上海拆遷律師事務所律師說法
拆遷一直以來都伴隨著“暴力”、“強拆”的字眼,但對國家、社會來講,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行政征收行為都應當是合法且有益的。可不能避免的是,總有被拆遷人在行政征收時遭遇不公平的對待,這時就需要拆遷律師介入幫助被拆遷人進行一系列維權救濟的舉措。
在救濟程序中,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負有舉證責任,包括主體、事實認定、程序、法律適用等各個方面,否則必然承擔敗訴的后果。我們法律工作者介入到每一個個案中除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促進社會法治的進步,讓執法者在進行行政活動時更加規范,讓守法者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