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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工作中
養老保險和勞動合同
很多雇主和雇員經常有很多疑問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
養老保險、勞動合同相關問題
關于養老保險
1
我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已15年未繳納,公司已解除勞動合同。我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嗎?
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企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后,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
2
我今年60多歲,繳納養老保險不滿15年。我可以一次性補繳嗎?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延期繳費至十五年,也可以申請轉入新農保社會養老保險或戶籍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您也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儲蓄一次性支付給您。
3
60歲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未滿15年,因身體和就業原因無法繼續繳費怎么辦?您正在申請退休金嗎?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制度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將繳費期限延長至15年,或者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關于勞動合同
1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滿十年的;法定退休年齡;
(三)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我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兩份合同都在公司手里,沒有給我保留。這合理嗎?對我會有什么影響嗎?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保存勞動合同文本一份。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副本交給勞動者留存。如果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留存,而勞動者手中也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違法行為,勞動者維權可能會更加困難。一場爭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留存勞動合同副本,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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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試用期內因疫情無法正常工作的,能否延長試用期?
受疫情影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相應延長試用期,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提供正常勞動力。
4
我已經享受加班休假了,我還能領取加班費嗎?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當優先安排勞動者補休。無法補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工資補償。
文章來源:廣東普法綜合編譯,主要內容來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