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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尚未構成刑事處罰的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尚未構成刑事處罰的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答案是“辨認或者控制”。
對于收購、銷售盜竊機動車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規定進行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刑法第四章是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刑罰規定,刑法第五章是對侵犯財產罪的刑罰規定。其中第四章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民主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第五章的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比如甲故意殺害了乙,即屬于侵犯乙的生命權,觸犯了刑法第四章規定的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尚未構成刑事處罰的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尚未構成刑事處罰的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