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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司法部《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以其高度準確的定位,通過規范監獄改革的核心工作,回應了近年來監獄系統持續討論、社會高度關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
甚至實現了我希望通過修改《監獄法》接近的一些目標。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認為它與《監獄法實施細則》的某些功能和作用相似。
一是提出監獄衡量罪犯改造質量的基本標準,堅持半個多世紀以來經過實踐檢驗的改造手段。
靜安區西康路律師指出,過去政法系統有一種觀點,監管場所要把改造人放在首位,把刑滿釋放人員的犯罪率作為衡量監管工作的首要標準。此后,“第一標準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主導著對監管場所工作的評價。雖然,
有許多意見認為它極其偏頗和不公平,但沒有提出更科學合理的衡量標準。首先,評價監獄工作的標準是什么,如何評價和衡量監獄作為刑罰執行機關的監管和改造工作,如何評價罪犯的改造質量等。
可以說,長期以來,它是該領域制度和理論的一個空白點。至于監獄如何評價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近年來雖然借鑒了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探索用一系列量表進行衡量(包括風險評估等。)也取得了相當喜人的成績。
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鑒于全國各地改造罪犯的?。ㄗ灾螀^、直轄市)的特點,有許多民族和地區特點。民族特色在評價中占據重要地位,綜合反映了教育、成長、家庭環境、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等方面的歷史沉淀。因此,
各種因素導致其國家通用理論或模板仍難以明確界定,實踐中缺乏規范。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總則第二條:明確指出罪犯計分考核是監獄根據管理改造要求,以日常計分和等級評定結果為依據,對罪犯日常表現進行評價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監獄衡量罪犯改造質量的基本尺度。
它是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的基本手段。“基本尺度”的概念引人注目,這似乎可以在瞬間簡化復雜的問題。縱觀整個條例,我深深感到,把計分考核作為衡量罪犯改造質量的基本尺度是如此恰當。其次,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10條規定,每日計分內容分為三部分:監察改造、教育文化改造和勞動改造。它與中國監獄領域半個多世紀以來經過實踐檢驗和證明的“三大改革措施”準確吻合。與此同時,
通過設立專職考核主體,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職責權限,增強了處置民警現場考核執法能力。換句話說,它豐富和完善了過去的《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即100評估系統。
只分“教育改造分”和“勞動改造分”的缺點。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不僅介紹了罪犯監管改造表現計分考核的概念和具體內容(見《規定》第十一條),還通過“監區指定的專職民警負責計分考核工作組的日常工作,
“監獄警察負責罪犯日常評分并提出評級建議”的設置,不僅明確劃分了“專職警察”和“管教警察”的職責和權力,還賦予了警察在一定分數(扣2分)以下的現場處置權。
使對基層警察的考核具有吸引力和威懾力(見《規定》第27條)。
二是強化評分考核機構,促進監督機制在評分考核工作中的作用。
評分評估機構更加完善和規范。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總則第六條:監獄設立計分考核工作組,由監獄長任組長,分管監獄管理的副監獄長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組織領導罪犯計分考核工作,研究重大問題。
監區成立計分考核工作組,由監獄長擔任組長,監區全體民警為成員,負責對罪犯計分考核的具體實施。同時,監獄設立監獄管理部門承擔計分考核工作組的日常工作也是合理的,避免了日常工作中的小事化了。
還需要組長“拍手”的操作方式。
比較《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和《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的第七條:“誰負責評估,誰負責簽字,誰負責”,
監獄人民警察和相關工作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罪犯的工作質量終身負責評分和考核,還明確設立了集體投票制度?!侗O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25條規定,評分評估工作組和評分評估工作組研究評估項目時,
所作出的決定應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的同意。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并由本人簽字確認。
(2)進一步揭開監獄管理的神秘面紗。
站崗的哨兵、高聳的高墻和緊閉的大門真正劃分了監獄內外的嚴格界限。形成了一個可以用永恒來形容的神秘之地。但隨著我國“獄務公開”制度的深入實施,監獄管理的透明度不斷提高。
社會各界對服刑人員的關注度有所提高。由此可見,監獄工作的神秘色彩已經逐漸在人們的思維中淡化。近年來,司法部監獄管理局不斷完善監獄計分考核內外部監督體系。《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的頒布,
也充分體現了這一理念的落實。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48-51條分別規定了不同主體(人民檢察院、監獄紀檢部門、社會監督員等)的監督方式和渠道。).
1.外部監督。
監獄應當定期向人民檢察院通報罪犯計分考核制度的規定和工作開展情況,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罪犯計分考核工作會議,聽取意見和建議。
但《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第29條僅規定:監獄根據計分考核結果對罪犯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的,應當及時將審批決定抄送檢察院。
顯然,“發送決定副本”和“邀請人員參加”的規定體現了事故前監督和事后監督的本質區別。具體規定如下:
監獄對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糾正意見的,應當立即調查核實。
對補正無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并將補正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對整改意見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或者理由。
2.內部監督。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50條規定:監獄紀檢部門應當在監獄會見室和監區設立舉報信箱,及時受理罪犯及其親屬或者監護人反映的計分考核問題。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51條規定:監獄應當按照獄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計分考核的內容和工作程序,并向其親屬或者監護人公開對罪犯的考核情況和對成績有異議者的處理方式。
監獄應當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召開罪犯親屬或監護人代表會議等方式通報計分考核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建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和《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的主要內容《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內容豐富,并且有許多創新。下面我們主要從八個方面來對比一下。
1.計分考核的起始時間不同,引入了參考看守所評議的制度。
《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第三條:計分考核按月進行,從罪犯在監教育結束的次日起實施。
根據《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考核起始時間,教育期間不給予基本分,但如有加分或扣分,應如實記錄,相應扣分計入第一個考核周期。
監獄應當根據看守所提供的鑒定意見,將罪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的表現納入罪犯在監獄接受教育期間的加分和扣分,并納入第一個考核周期。
2.計分考核結果對待遇水平和提請減刑、假釋的影響。
《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第3條:監獄應當根據計分考核結果對罪犯進行獎勵,實行分級待遇,并依法提請減刑、假釋。
第31條:監獄對罪犯的計分考核結果及相應表揚,作為依法提請減刑、假釋的重要依據,提交人民法院。
做法規范術語,屬于比較肯定的提法,“根據對……”、“作為依法提請重要依據,提交……”。
根據《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監獄根據計分考核結果除給予罪犯獎勵或者不予獎勵外,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在活動范圍、會見通信、生活待遇、文體活動等方面給予罪犯不同的處遇。
監獄對罪犯的計分考核結果和相應表揚決定及有關證據材料,在依法提請減刑、假釋時提交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重要的區別就是,該規定的用語主要是“可以”、“依法提交”,并未強調重要證據。鑒于減刑、假釋方面存在的問題,應該說,這樣的考慮和表述也具有合理性。
3.基礎分、專項加扣分的設置更加合理
根據《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計分考核基礎分值的構成:監管改造(3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35分)、勞動改造(30)三類事項,具體請參見第11條至13條的規定。
而《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第5條規定:計分考核內容分為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兩個部分,每月基礎分為100分。
專項加分作為調劑平衡協助民警管理、主動自覺改造的罪犯的得分,有重大意義。
應當給予專項加分:(1)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的;(2)及時報告或者當場制止罪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3)檢舉、揭發、制止罪犯自傷自殘、自殺或者預謀脫逃、行兇等行為的;(4)檢舉、揭發罪犯私藏或者使用違禁品的;(5)及時發現和報告重大安全隱患,
4.充分考慮計分考核罪犯中的特殊情況、新設置扣分分值
(1)保護的情形。
增強對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參加勞動的計分保護,《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16條規定:對因不可抗力等被暫停勞動的罪犯,監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其暫停前的勞動改造表現給予勞動改造分。這也是一個創新設置。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20條規定:對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等經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罪犯,不考核勞動改造表現,每月基礎總分為100分,其中監管改造基礎分50分,教育和文化改造基礎分50分。
(2)嚴懲的情形。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19條規定:罪犯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罰的,分別扣減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閉處罰的,同時取消已有的考核積分和獎勵,自禁閉結束次日起重新考核。
禁閉期間的考核基礎分記0分。
《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第15條規定:罪犯受到警告、記過、禁閉處罰的,分別扣減考核分100分、200分、400分,扣減后考核積分為負分的,保留負分。受到禁閉處罰的,禁閉期間考核基礎分記0分。
5.罪犯處遇等級評定以及“積極”等級的比例。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21條等級評定是監獄在日常計分基礎上對罪犯一個考核周期內改造表現的綜合評價,分為積極、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等級評定結果由計分考核工作小組研究意見,報計分考核工作組審批,其中積極等級的比例由計分考核工作組確定,不得超過監獄本期參加等級評定罪犯總人數的15%。
6.改“當月公布”為“及時公布”。
2016年實施的《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12條規定:計分考核實行“日記載、周評議、月公示”。確保了計分考核情況按月公布。
《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26條規定:計分考核實行“日記載、周評議、月匯總”。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35條規定:除檢舉違法違紀行為、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等不宜公示的情形外,罪犯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級評定結果應當及時在監區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7.罪犯不服計分考核結果的權利救濟途徑?!侗O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36條規定:罪犯對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
可以自監區管教民警作出決定或者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計分考核工作小組提出書面復查申請;……罪犯對計分考核工作小組的復查意見有異議的,
可以自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計分考核工作組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8.保護民警執法履職權利、處罰其違法及涉嫌犯罪的行為。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53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和監獄應當依法保障監獄人民警察在計分考核罪犯工作中的正當履職行為,對受到惡意舉報、污蔑、誹謗的監獄人民警察,
應當及時調查澄清,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工作實績突出的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54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及其工作人員在計分考核罪犯工作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待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最后,筆者還想提出一些問題,和大家一起探討。以期投石問路,拋磚引玉。
其一,縱觀全文,未提及申訴是否影響計分考核?在《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第24條中曾規定:罪犯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的,不影響其考核得分。
雖然《關于計分考核罪犯的規定》和《憲法》都做了明確規定,保障公民(特殊公民)申訴權。例如,《監獄法》第41條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
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憲法》第21條規定: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對于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本《監獄法》也是根據《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指定的,但是,罪犯申訴是否影響到計分考核,還是加以明確,抑或更加妥當吧。
其二,關于計分考核材料的管理。
我國《監獄法》已經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稒n案法》第52條規定:監獄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固定保全計分考核罪犯的各類臺賬資料,確保計分考核罪犯工作全程留痕,
防止篡改、丟失或者損毀,做到專人專管、專檔備查。
上述規定,并未明確是依照監獄系統的檔案管理規定,還是依照《監獄計分考核罪犯工作規定》的管理規定執行。這涉及具體如何保管、如何查詢、誰能查詢、如何銷毀等方面的規范,均有顯著的不同。上述規定尚不夠清楚。
第三,監獄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程序結束后的一環。
目前,我國已經實行刑事訴訟全覆蓋,刑辯律師由過去在法庭辯護的角色,轉變為向前延伸,不僅延伸至偵查階段,甚至延伸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日常的刑事合規業務。作為最了解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
如今服刑階段罪犯的刑辯律師們,其工作無疑也應當向后延伸,延伸至罪犯服刑階段。既能助力監獄刑罰執行工作,降低監獄民警刑事執法風險。同時,也為能服刑罪犯及其家屬依法提供服務。作為法律共同體的一員,
應當發揮更大的功能和作用。上海靜安區刑事犯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