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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青少年可能不明白,為什么當我的朋友叫我過去幫忙制止打斗時,我卻涉嫌違法。今天我就帶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樣的行為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警示案例:2021年5月9日下午14時左右,李某某聚集劉某某(16歲)、潘某某(16歲)、呂某某(16歲)等人,意圖與其發生性關系。蘭某某等人打斗中,因蘭某等人提前離開,李某將旁邊的肖某誤認為是蘭某某的人,劉某、潘某等人用棍棒攻擊肖某。進行毆打。事后確定,肖某某傷勢較輕。
檢察官的陳述
本案中,劉某某等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雖然主管檢察官審查案件后作出了不起訴劉某某等人的決定,但劉某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不能聽憑偶然。
溫馨提示
青春期是青少年最動蕩、最不安的時期。這個階段,青少年的身體和心理都還處于發育階段。他們身心都不成熟,對事物的判斷和認知與成年人相差甚遠。容易受他人引誘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此時,家庭和社會需要提供更多關愛、溫暖和幫助,承擔起教育青少年的責任,幫助他們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青少年自身也應該明辨善惡、是非,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法律鏈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嚴重的;
(三)強取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嚴重秩序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