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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來說,法院的審理期限往往是一個問題。原告擔心是因為希望盡快離婚,被告擔心則是希望拖延時間,迫使原告在離婚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上做出讓步。針對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本律師就一審離婚案件審理期限的法律問題進行講解。
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可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
一、普通程序的基本審理期限為六個月,自立案之日起計算。這還將涉及到審理期限的延長,即:如果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存在特殊情況,導致案件無法按時結案,可以向法院院長申請批準延長審理期限。試用期為六個月。不能審結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根據這位離婚律師的實際辦案經驗,相信法官報請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情況并不多見,但法官報請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情況卻很少見。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2.在簡易程序中,法律規定審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束。簡化程序還存在審理期限延長的問題。審理期限屆滿后,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延長試用期總計不得超過六個月,即可以延長三個月。此外,如果法官認為案件復雜,可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按照普通程序計算。根據這位婚姻律師的經驗,我們認為離婚案件通常首先按照簡易程序審理。如果簡易程序到期,法官將轉入普通程序并繼續審理。這種操作方法比較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