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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171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171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一條【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三個罪名:出售假幣罪、購買假幣罪和運輸假幣罪?! 〉谝话倨呤粭l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偽造貨幣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171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171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