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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檢方指控犯罪是訴訟程序的開始,辯方的無罪辯護是最有力的反擊。我們如何回應無罪抗辯?是本能地進行報復,還是認真傾聽,如果有錯誤就果斷制止錯誤,挽回損失?值得深思。
仔細審視筆者的辦案實踐,關于無罪辯護的觀點主要有兩類。根據實質內容無罪。首先,它強調沒有特定的身份。例如,律師指出,國有企業改制中不存在國有資本,被告人不具備腐敗罪的主體身份。二是強調沒有犯罪行為。例如,律師指出,司法拘留期間以安全檢查為目的對被告人進行人身檢查,并非非法搜查。三是強調行為不損害刑法保護的合法權益。例如,在挪用公款一案中,律師提出被告將學費存入其開設的個人銀行賬戶短期內,對公款不構成風險。證據無罪是指關鍵證據的證明能力。例如,律師的供述是偵查機關在疲勞訊問中取得的,應當予以排除。二是證明標準。例如,律師提出,關鍵證人的唯一證詞是官方犯罪調查部門在初步調查期間獲得的。立案后未轉化,不能作為證據。排除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屬于孤立證據,間接證據無法形成鏈條。整個案件的證據并不能得出有罪的結論。
律師介入案件越來越早,無罪論越來越突出,對檢察官的要求越來越高。筆者認為,有效應對無罪辯護的前提是轉變司法理念。從對抗為主到對抗與協作并重,既要能對抗,又要能協作。能夠面對。當遇到有“拼死拼殺”傾向的律師時,不要粗魯無理地應對。要適應進攻防守,依法依理果斷作戰。保持合作并仔細傾聽無辜的意見。必須對獲取無罪證據的請求進行分析和判斷。確需調取、調取證據的,必須及時提交偵查機關,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有效應對無罪辯護的基礎在于訴訟前的帶頭作用。一是利用好早期介入,就案件性質、證據收集等提供意見,指導調查,同時監督調查活動是否合法。二是開展補充調查。在審查逮捕、起訴過程中,針對無罪意見,要提高退票材料的合理性,擴大補充偵查范圍,不僅要收集有罪證據,還要收集無罪證據。三是做好訴前過濾,認真審查判斷,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無罪,要大膽申請不逮捕、不起訴,并督促偵查機關撤案,做到避免對癥逮捕和對癥起訴。
有效應對無罪辯護的核心在于提高出庭能力。一是訊問環節,堅持“三問”結合。封閉式訊問是針對未認罪的被告人和律師要求的證人而設計的一系列問題,讓對方回答“是”或“不是”,以達到訊問的目的。迂回提問,設計由間接到直接、邊緣到批判的問題,在提問過程中消除或減少對抗情緒,弄清事實。交叉訊問重點關注共同犯罪,揭露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澄清事實。此外,必須果斷提醒法庭制止律師提出誘導性、攻擊性問題。第二是證據和質證過程。重要的是要避免機械和簡單的證據。證據不應按照證據類型的順序打包,而應根據犯罪的構成,采取最有利于證明犯罪的方法。邏輯閉環。另外,律師提供的證據必須經過實質性質證,不能以辯護會議詳細討論為由拒絕質證。通過對比我們的證據,我們可以揭露對方證明的錯誤方向,瓦解其證明體系。三是辯論環節,全面整合整個案件的證據,分析事實與證據、證據與證據的關系,確保檢方意見成立、穩定。另外,你不應該固守事先準備好的意見。你應該抓住對方的錯誤,及時調整自己的言論。第二輪要發現第一輪對方的錯誤,并重點反駁。
有效應對無罪辯護的關鍵在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認罪認罰的過程讓我們擁有了辯訴談判的主動權。沒有法律規定限制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進行無罪辯護,但辯護的目的畢竟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真誠自愿認罪認罰,即使律師具有獨立訴訟地位并發表無罪意見,但與被告人的想法不一致,在合議庭的內心信念中也難免會打折扣。因此,必須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注重與律師協商,準確提出量刑建議,以達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作者為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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