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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公共權力是從人民的權力轉移到國家公職人員代表人民行使的權力。公共權力來自人民,必須由人民使用。然而,總有一些公職人員誤認為公權為私權,濫用公權謀取私利。這種現象導致公眾對黨和國家的信任逐漸喪失。在立法層面,需要將權力“鎖在制度的籠子里”,加大公權力濫用的成本,以遏制公權力的濫用。那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濫用職權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是什么?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非法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辦理公務,造成公共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主題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主觀方面
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自己濫用職權會損害其公務行為的合法性,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希望或者允許這種行為結果發生。行為人是否濫用職權是為自己謀取利益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并不影響濫用職權罪的成立。
(3)對象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破壞國家機關的具體工作,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濫用職權罪的客體可以是公共財產,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財產。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非法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辦理公務,造成公共財產、利益重大損失。國家和人民的。濫用職權是指非法行使公權力,即在正式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公職權限的事項上,以不正當目的或者以非法方式進行違反公務行為目的的活動。濫用職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超越職權,在沒有具體決定、授權的情況下決定或者處理事項;二是玩弄權威,隨意決策、辦事;三是故意不履行應履行的義務。責任,或者任意放棄責任;四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虛假服務公共利益,錯誤履行職責。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物質損失和非物質損失。物質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認定濫用職權犯罪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損失是指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聲譽等受到嚴重損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濫用職權罪立案:
1、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重傷、3人以上輕傷、5人以上輕傷的;
2、造成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四)給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下,間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第(三)、(四)項金額標準,但第(3)、(4)項直接經濟損失合計在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合計在20萬元以下,但間接經濟損失合計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
(六)造成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七、弄虛作假、漏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教唆、強迫他人不報、遲報、謊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后果延續、擴大的或延誤救援、調查、處理工作;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9.其他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情形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規定的特別失職罪構成要件的,依照特別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規定的特殊失職罪的構成要件,但涉嫌濫用職權,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以濫用職權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濫用職權與造成重大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濫用職權與造成嚴重危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復雜的。有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有領導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失職。構成濫用職權罪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是指濫用職權與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一般工作失誤,應當由行政部門處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及人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
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登記機動車,數量達到三輛以上或者總數達到三輛以上的:數額超過三十萬元的,依照刑法處罰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年或刑事拘留:
(一)明知登記手續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仍進行登記的;
(二)明知登記手續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指導他人登記機動車的;
(三)違反規定或者授意他人違規修改、更換車輛檔案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疏于審查或者審查不嚴格,造成機動車登記被盜、搶、騙、搶,數量達到五輛以上或者總價值超過五十萬元的,給予處分;依照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根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造成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登記機動車輛,數量、金額分別超過前兩款規定標準以上的五次,或者明知盜竊、搶劫、搶劫的。登記時騙取、搶劫機動車,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有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