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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50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50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的是證據收集問題。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打擊破壞金融秩序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該解釋主要涉及對金融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罰金追繳、證據收集和保全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根據刑訴法第一百零五條司法解釋,對于被告人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存在情節輕微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對于確實不需要繼續采取強制措施的可以解除。
對于逾期不決定是否逮捕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決定是否取保候審。
對于被告人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一年未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評估是否需要繼續執行。
對于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民事訴訟終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依法停止刑事追訴。
解釋: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對將訴訟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規定,有兩層意思。第一,送達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時,首先應當送交到收件人,這種方式可使被送達人直接迅速了解送達內容,是送達的基本要求,在一般情況下有應采取這種送達方式;第二,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由他們轉交收件人本人。本款所說的“其他訴訟文件”包括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判決書、裁定書等。
第二款是對留置送達的規定。送達直接關系到整個刑事訴訟程序能否順利進行。但是,實踐中存在一些收件人因種種原因拒絕接受送達文件的情況,有的還以此作為不履行訴訟義務的理由。因此,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本款規定了留置送達的程序。留置送達是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件留在收件人住處的一種送達方式。根據本款規定,訴訟文件送達后,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送達訴訟文件的人可以邀請收件人的鄰居或者其他人到場作為見證人,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處,并在送達證上記明拒收的理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這樣,即使是收件人拒絕接收,也認為是已經送達。本條所說的“收件人”是指訴訟文件中指明應交給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50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50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