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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嫖娼,離婚時財產如何確定?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夫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一方的獨特財產屬于他或她。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分,但必要時也可以均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決。
《婚姻法》第47條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匿、轉移、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據第《婚姻法》條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
配偶與他人同住;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嫖娼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受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并當場送達受處罰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法當場向受處罰人公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受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財產;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賣淫雖然不構成犯罪,但卻是違反公共安全的行為。作為妻子,如果她想與丈夫離婚,可能要等到丈夫行政拘留釋放后。至于因賣淫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法院將如何判決財產分割,確實存在不確定性。財產分割的決定充滿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