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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3月21日消息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近日下發《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的,原適用稅率16%調整為13%;如原適用10%稅率,則稅率調整為9%。
具體全文如下: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增值稅大幅減稅,現將2019年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時,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買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買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適用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
3.原適用16%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和服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對原適用10%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和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退稅率調整為9%。
2019年6月30日之前(含2019年4月1日之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或者發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的,增值稅免征和免征的適用退稅方式,購買時適用增值稅免退稅方式。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適用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買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適用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方式的,適用預先調整的出口退稅率。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按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差額視為零,參與免稅計算、信用和退款。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以及貨物和服務出口以及發生跨境應稅活動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執行:申報出口的貨物和服務(不包括保稅區和經保稅區出口))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為準;未報關出口的貨物和服務及跨境應稅活動,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從保稅區和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應當在貨物出境時在海關核發的出境貨物登記清單上注明。以指定的出口日期為準。
4、境外游客購買原適用13%稅率的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境外旅客購買9%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調整前退稅率執行;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退稅率執行時間以退稅項目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一項不再適用予以強制執行。個人購置房地產或者在建房地產項目的進項稅額兩年內不再扣除。尚未按照上述規定抵扣的進項稅額,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納稅人購買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下列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如果您獲得標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則按以下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帶有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車票,進項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道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第(六)項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點“購買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購買娛樂服務”變更為“購買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日常服務業納稅人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加計扣除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計抵扣)。稅收減免)。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和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日常生活服務(以下簡稱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以上的企業。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發[2016]36號)執行。
2019年3月31日之前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經營期限不足12個月的,為實際經營期間的銷售額)符合上述條件的,自2019年起征稅加計扣除政策自2020年4月1日起執行。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銷售額符合上述條件的,自一般納稅人登記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后,當年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一年的銷量確定。
納稅人可以計提但尚未計提的加計扣除金額,在適用的加計扣除政策確定后,可以在當期一并計提。
(二)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扣除。按照現行規定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額外抵扣;已加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為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結轉時一并轉出。超出本期的,應計扣除金額相應減少。計算如下:
當期加計扣除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扣除加計扣除金額=上期末加計扣除余額+本期計提加計扣除金額-本期加計扣除金額
(三)納稅人應當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簡稱扣除前的應納稅額),然后根據下列情況實行加計扣除:
1、抵扣前應納稅額為零的,本期可加計扣除全部結轉下一期;
2、扣除前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扣除附加扣除的,從扣除前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當期可扣除附加扣除;
3、扣除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等于當期可扣除附加扣除的,按當期可扣除附加扣除額將應納稅額減為零。當期附加扣除未全額扣除的,可結轉下一期繼續扣除。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并從事跨境應稅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相應進項稅額不予加計扣除。
納稅人同時出口貨物和服務、從事跨境應稅活動且不能分割加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當期不能分割的進項稅額總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銷售額和跨境應稅活動銷售額當期銷售額總額時期
(五)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加計扣除金額的計提、扣除、調整、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扣除政策或者虛增加計扣除金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六)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期滿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扣除,剩余加計扣除也不再扣除。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存抵扣退稅制度。
(一)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納稅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則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稅收抵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稅收抵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沒有冒用留置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曾因偷稅漏稅受到稅務機關兩次及以上處罰;
5、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領后退(退款)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稅收抵免增量,是指期末與2019年3月末相比新增稅收抵免金額。
(三)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存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稅收抵免額=增量稅收抵免額投入構成比60%
進項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期間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憑證、稅款繳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抵扣進項稅額的比例。
(四)納稅人應當在增值稅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的稅款。
(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或者從事跨境應稅活動,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公告,可以申請退還留存稅款;適用免退稅辦法,相關進項稅額不能用于退還留存的稅款。
(六)納稅人獲得超額稅收抵免退還后,應相應減少當期稅收抵免數額。依照本條規定再次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超額抵扣的稅款,但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連續期間本條不得重復計算。
(七)以虛增投入、虛假申報等欺騙手段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將追回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八)增量留抵稅額返還中央與地方共享機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別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2019年3月20日
(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