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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醫療費不能同時賠償外,第三方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能否同時賠償一直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2021年,上海市律師協會專門制定了《律師代理工傷理賠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競合案件操作指引》。本期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
1.《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2016年11月30日)
9、被侵權人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取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金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2、202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吳江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福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職工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傷害,構成工傷的,在停職留薪期間,原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基礎。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賠償勞動者工資損失為由主張停工期間無需支付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杜萬華主編:《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頁。
5、受害人工傷保險賠償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
問:發生工傷時,受傷員工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是否可以申請民事賠償?
答: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以來存在爭議。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有本質區別。但由于工傷保險賠償是以工傷事故的發生為依據,且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防護缺陷等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中被評定為民事侵權行為。這就提出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損害賠償之間的相互關系問題。世界各國應對這一問題有四種辦法:一是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其次,受害人可以同時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要繳納較高的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相輔相成。今年國務院公布的第《工傷保險條例》號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在我國發生工傷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戶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協調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參加保險的企業違法未繳納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還應當按照010-的規定,負責向工傷職工支付相應的保險待遇。30000。與民事損害賠償相比,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對用人單位實行無過錯責任,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當給予全額賠償。在民事侵權行為中,考慮受害人本人是否有過錯,實行過錯抵銷,即根據受害人過錯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幫助受害人得到及時、充分的救助;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償帶來的困難,避免行業風險過大造成的競爭劣勢;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和諧勞動關系,避免勞動矛盾糾紛。鑒于上述原因,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均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且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受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遭受工傷的,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員工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雖然受傷員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交通事故責任第三人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審判庭:《工傷保險條例》,載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審判庭:《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所支付醫療費的追償方式》,第57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137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認為: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社會保險制度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侵權受害人不能從侵權人的違法行為中獲益。支付醫療費用的社會醫療保險機構不參加案件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案件的訴訟情況,支持其行使追償權。
附:案件簡介
2013年6月6日,綠葉公司員工劉某駕駛公司汽車外出聯系業務。到了路口時,他剎車不及時,將騎電動自行車的女子張某撞倒在地。劉某將張某送往市第一醫院。診斷結果:張某左脛骨、腓骨遠端開放性骨折,左小腿皮膚挫傷、撕裂傷,左肘部挫傷。傷者傷愈后,經評定為十級傷殘。事后,交警部門認定劉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張傷勢痊愈后,索賠未果,遂將劉某、綠葉公司以及涉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擔醫療費8.4萬元。還有營養費和住院伙食補貼。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費、車輛損壞、誤工費等損失5萬元。
劉某辯稱,事故發生時他是綠葉公司員工,正在執行公務,相關賠償責任應由綠葉公司承擔。
格林菲爾德公司辯稱,其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后果及責任沒有異議。不過,該公司涉事車輛已由保險公司投保,且事故也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和格林菲爾德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張某提出的84000余元醫藥費中,只有4000元是自掏腰包,其余部分由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支付。張某向綠葉公司和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用時,首先應排除醫保支付的費用,即只索賠自付費用的4000元。否則,如果索賠84000元以上,張某將獲得傷害賠償。這違背了保險法“掩蓋”損失的原則。
5.《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發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判庭:《侵權人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中應否扣減保險機構賠付的款項》,第64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41-242頁。
問:公民甲因乙醫院治療失誤造成人身傷害,花費醫療費8萬元,其中社會保險機構報銷3萬元,商業保險機構報銷2.5萬元。A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支付醫療費8萬元;B回應稱,A的醫療費為35000元,損失為35000元,因此B只需承擔35000元的醫療費。經查,B應對醫療事故承擔全部責任。B應向A支付多少賠償金?
答:B應向A支付賠償金8萬元。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合同關系和侵權民事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A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B應對其因侵權給A造成的醫療費用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A已獲得保險賠償的事實不應成為減輕B責任的理由。B賠償后,A與保險機構的關系可以另行處理。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無權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險費。三人均有權要求賠償,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根據該規定,A從商業保險機構領取保險金,不影響其向B索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用依法由第三人承擔。第三方不繳納或者無法識別第三方的,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先行繳納。社會保險基金預繳后,有權向第三方追償。根據該規定,侵權人并不因社會保險機構支付了醫療費用而免除賠償責任,社會保險機構有權追償。在A起訴B的情況下,B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可根據案件情況確定。B實際履行賠償責任的,A報銷的醫療費用是否退還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按照社會醫療保險相關法律規定另行辦理。
資料來源:民商事法律實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