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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我和一位老法官坐在一起聊天。他說你們律師都發財了!我很震驚!問為什么?他說:你的律師每寫一封訴狀,收費三五百元。如果我每條投訴收費五十元,那么我每天寫十個投訴就可以賺五百元。我微笑著告訴他:不是這樣的。我什至不會寫投訴。成為一名律師并不是你想象中的一名法官。我告訴了他這個道理。詳細情況如下:
人們可能會將律師撰寫的投訴書與打字機構的打字進行比較。
人們經常去打字社打印一些文件,每份文件要花十八塊錢。他們還認為聘請律師打出兩三頁的訴狀并付給他們五十元是合適的。有的法律工作者代寫訴狀只收五十元錢。因此,老法官認為,寫一本《杜莊》應該收費五十元。
有一次,一個船員來我律師事務所,要五十塊錢寫訴狀。我搖搖頭,他說我給你一百塊錢。我又搖搖頭。他說我最多能給你一百五十塊錢。我告訴這個船員:不管你給我多少錢,我都不給你做。
我告訴老法官,我之所以不寫訴狀,是因為我認為寫訴狀的價值與委托人要求律師寫訴狀的價值有重大沖突!
委托人只認為律師寫訴狀的價值就是打字的體力勞動;律師認為寫訴狀的價值在于腦力勞動。兩者對價值的理解存在顯著差異。
我知道這位法官所說的寫訴狀只是格式化。如果律師想要仔細地寫訴狀,就不能僅僅局限于格式設置。如果是為了忽悠人的話,最好不要這么做。
文/來源:山東赤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