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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何小龍、謝菊花系繼子、繼母。何小龍在一家國企工作。謝菊華已經六十多歲了,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她主要靠何小龍父親的養老金生活。2013年5月,何小龍的父親因病去世,其父親的雇主在其生前為其發放了一次性死亡撫恤金6萬元。現在何小龍要求合法繼承,即死亡撫恤金要平分。謝菊花認為,死亡撫恤金不屬于繼承,她未來的生活主要依靠死亡撫恤金,所以她認為死亡撫恤金應該完全歸她所有。[分歧]本案死亡撫恤金該如何分配?存在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目前我國法律中對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參考民政部《關于印發革命工作人員犧牲、病故證明書(試樣)的通知》號(民[1981]友49號)規定:“一次性給家屬發放養老金。該命令:(1)有父母而無配偶的,發給父母;(2)如果有配偶但沒有父母,則發給配偶;(4)如果沒有父母或配偶,則按以下順序發給其他家庭成員:(1))子女;……”的處理。在此情況下,死者的配偶謝菊花尚在世。根據上述順序,應先向謝菊花支付一次性死亡撫恤金,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向死者近親屬發放的生活補助費,應屬于近親屬的共同財產。根據實際情況,對生前主要或主要依靠死者生前贍養的親屬進行充分救濟,目前生活困難的親屬,原則上謝菊華享受70%,何小龍享受30%。第三種意見是,可以參照遺產的規定處理,原樣平分。【評】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一是從遺產的性質來分析。遺產是指死者生前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然而,本案中的一次性撫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發生的。它不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也不是遺產。由于養老金不屬于繼承,因此不應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割,而應按照養老金的概念和性質進行分割。其次,從養老金的概念來分析。《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6年出版)將撫恤定義為:(國家或者組織)對因公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的家屬給予撫恤、贍養的在執行任務時或因病去世。物質幫助。從字面解釋,撫恤金的對象應該是死者的家屬,不僅包括死者的配偶,還包括死者的父母、子女等;養老金分為兩類:殘疾養老金和死亡養老金。撫恤金的目的是為死者家屬提供精神安慰。還有物質幫助,養老的物質形式就是養老金。因此,死亡撫恤金應該是死者所在單位在生前向死者近親屬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和精神撫慰金,具有物質屬性和精神屬性。第三,從養老金的性質來分析。因為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向死者近親屬發放的生活補助和精神撫慰金,應當是近親屬的共同財產,是基于特定身份的財產權。由于養老金由生活補助和精神慰藉兩部分組成,因此在分配養老金時,應考慮當事人是否有穩定的生活來源等具體情況。當事人與死者的關系等因素。一方經濟困難,生前主要依靠死者贍養的,可分割適當數額;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未履行對死者的撫養、贍養義務,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根據本案,何小龍有穩定工作,有固定收入來源,而謝菊花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收入來源,故謝菊花應享受70%的養老金。(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