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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補發結婚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
2、如果能找到檔案,可以用隨身攜帶的身份證、戶口本、檔案查驗證明代替。如果找不到該文件,可以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后補辦。
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憑戶口簿、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住宅。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向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2.補發結婚證的條件是什么?
1、結婚證:結婚證是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結婚證正本一式兩份,男女各執一份。格式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印章。結婚證上必須有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
2、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機關管轄;
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且仍保持該狀態的;
當事人持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