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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張某在河南省鄭州市xx縣xx村有一套房子。高三層,建筑面積640平方米。該房屋是張某于2012年從其表弟手中購買的,房屋于2010年竣工,施工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文件上登記的名字均為張某的表弟。由于張某不是村里的村民,購房合同上不僅有雙方簽字,還有村委會印章和證明人簽字。
2019年9月,縣政府發布征地公告稱,因縣道擴建,需要征用部分土地,并為此成立了專項項目指揮部。張某購買的房屋屬于征收范圍。
隨后,總部工作人員前來與張某協商賠償事宜。由于張某不是村集體成員,只能得到房屋補償。但雙方因房屋價值發生爭執。張某拒絕簽署安置補償協議,雙方因此陷入僵局。
直到2020年6月,為了盡快完成拆遷任務,指揮部強行拆除了張某的房屋。張某咨詢了律師,并作為被告向縣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縣政府審理后認為,張某并非涉案房屋相關文件上登記的權利人,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并且強拆是指揮部實施的,與縣政府無關。
二、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1、張某是否具備原告資格?2、縣政府是否具備被告資格?三、本案涉及的強拆行為是否合法?
關于焦點一: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利害關系人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中,張某雖然不是村集體成員,但他購買了涉案房屋,并長期居住在該房屋內。因此,他是利害關系人,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焦點二: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行政機關設立、分配行政職能,但不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設立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本案中,指揮部是縣政府臨時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因此,縣政府具有被告資格。
關于焦點三: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期間,征收部門應完成征地補償登記、足額支付補償費、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等安置補償費。工作。與被征收人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并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后,即可進行地上附著物的拆除;
被征收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阻礙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而言,本案中,縣政府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強拆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為違法。
三、法院判決
確認縣政府強拆違法
四、律師總結
目前,我國法律僅支持符合一定條件的村民之間進行農村宅基地房屋流轉。因此,當村外其他人集體購買房屋,遇到征地拆遷時,一旦遇到強行拆遷,很可能會產生糾紛。至于購房者能否得到安置,還要看當地公布的方案。但在實踐中,大部分房屋損失仍傾向于賠償給購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