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一、典型案例2015年8月至12月,A公司實際經營人張三與李四合謀,以A公司名義向境外進口貨物,先后辦理銀行購匯20筆,金額8,407,047.8美元,全部匯出境外……
一、典型案例
2015年8月至12月,A公司實際經營人張三與李四串通,以境外進口貨物為名,以A公司名義向銀行購匯20筆。認購外匯.8美元,全部匯出境外。
期間,張三非法獲利8萬元。
[法院觀點]
A公司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非法將境內外匯大量轉移至境外。張三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應當以逃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什么是逃匯罪?
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在境外,或者非法將境內外匯大量轉移出境的行為。
三、什么情形構成逃匯罪?
1、單筆交易金額超過200萬美元;
2、累計金額超過500萬美元。
四、逃匯罪如何量刑?
一、數額較大的,對單位處逃匯金額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處逃匯金額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