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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農村刑事處罰問題研究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農村刑事處罰問題研究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六條 電信用戶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
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所傳輸信息的內容
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1,二者違反的法律規定不同。刑事處罰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的規定。行為處罰的當事人觸犯的是行政法律法規。
2,二者最終處理機關不同。刑事處罰最終經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3二者的處理程序不同。刑事處罰是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后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開庭審理做出的判決,對結果不認可可以上訴。行政處罰責任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收集證據后做出處理決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刑事處罰,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可能判處附加刑。行政處罰,行為人只是一般違法,會被處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較輕的處罰。
5,二者對本人及家人以后的影響不同。受到過刑事處罰,屬于有犯罪前科,有犯罪記錄,本人不能從事某些職業。子女就業也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影響。行政處罰則不同,對本人及家庭以后今后的就業等基本沒有影響。
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作出,有多部法律規定,也有多個政府部門有執法權,一般有罰款、行政拘留、責令整改等等。刑事處罰主要由刑法和刑訴法規定,一般由公檢法三家參與實施,刑罰有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等。兩者在流程上不同,產生的法律效力也不同,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也不同。通俗的說,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叫違法,觸犯刑法叫犯罪。
謝謝邀請。二者的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刑事處罰屬于刑事責任,行政處罰屬于行政責任,二者無交叉。對某一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后,仍可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亦然。
二是主體不同。作出行政處罰的是行政機關,如工商局、稅務局、環保部門等;作出刑事處罰的是法院,即公安機關偵查后移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刑事判決。
三是程序不同。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其自身收集證據材料,按照行政程序作出處罰;刑事處罰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來完成。
四是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適用的是行政法律法規及規章,如《工商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等;刑事處罰則只能根據《刑法》規定,看其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行政處罰的執行主體包括警察,交警,法警等行政機關人員,刑事處罰的執行主體公安提出,檢察院批準,最終通過法院來確認。
第二,處罰的效力,一般的行政處罰對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民來說,多熟以罰款為主,情節輕微也有可能不受處罰,未滿18周歲也可免除行政處罰。而刑事處罰專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公民作出的處罰,相對較為嚴重,會影響義子女的政審等特熟情況。
受過刑事處罰者,一般都會被開除公職。出獄后體制內的工作是肯定做不成的。而且對其家人也會有影響,例如公務員招考,選拔飛行員,重點涉密單位政審都會有嚴格要求,其直系親戚的政治表現是有硬性規定的,政審不合者門都沒有!
一人刑事處罰,家人也受牽連。
受過刑事處罰的,不能從事以下工作:
首先,不能從事公職人員。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不得再錄用為公務員。公務員考試招考公告也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禁止報考。那么受過刑事處罰的,是不能從事公職。
其次,不能從事單位招考的工作人員及機關后勤人員。每年的事業單位在招考中,明文規定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報考。因此,相應的事業單位及機關后勤人員,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是不能從事的。
再次,其他要求比較高單位。比如有些單位要求比較嚴格,比較看中個人誠信、品質的,他們也是不會錄用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的。
最后,一人受過刑事處罰,家人子女受牽連的。無論是公務員考試,還是事業單位考試,招錄人員是受政審的,如果父母受過刑事處罰,政審很難過關的。還有就是小孩考上大學,也會受到不不同程度的影響。
刑事處罰,一人受罰,家人遭殃。法律莫碰!
老鼠倉(Rat Trading)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券商是莊股中的主力隊員,利用自身具有融資的天然優勢,從社會各方面融入大量資金坐莊拉升股票。坐莊本來是為了賺錢盈利的,但券商坐莊很少有真正賺錢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倉的老鼠倉蜂擁出貨,券商又在高位接盤。這樣的結果就是券商虧損累累,老鼠倉賺個缽滿盆滿。這便是當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現行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對私募基金“老鼠倉”的監管規則,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既適用于公募基金,也適用于私募基金。同時,《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第四十條特別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處罰。《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罰則既適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也適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國內最大“老鼠倉”案、深圳“老鼠倉”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因利用自己擔任基金經理所掌握的未公開信息,非法進行股票買賣,被控犯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審進行了2個小時,馬樂全盤認罪。
庭審披露了馬樂在長達2年時間里是如何操縱“老鼠倉”,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2014年2月21日開庭的“老鼠倉”案主角馬樂年僅32歲,曾因臨危受命將博時精選基金扭虧為盈成為基金業的風云人物,但在2013年7月,馬樂因涉嫌操作“老鼠倉”案發。經查,馬樂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2年多時間里,非法操作“金某”、“嚴某進”、“嚴某雯”3個股票賬戶,先于基金股票低價買入,又先于基金股票賣出,買入與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買入與賣出金額雙邊成交金額共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利用基民資金為個人股票“抬轎”,即典型的“老鼠倉”,被檢察機關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老鼠倉是中國市場約定俗成的術語,指某些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獲取本機構的投資交易信息后,利用這些信息自己交易獲利。
1、國內首例“老鼠倉”
案情回放:2006年3月,唐建利用擔任上投摩根研究員兼阿爾法基金經理助理之便,通過“老鼠倉”交易,非法獲利約153萬元。
處理結果:2008年4月,證監會取消了他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50萬元,還對唐建實施終身市場禁入。
2、姜為操縱“甲醇1501合約”操縱案——全國首例操縱商品期貨合約價格刑事案件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為確保所持買期套保持倉順利進入交割月,國內第一大甲醇貿易商欣華欣公司時任總經理姜為運用42個機構賬戶和個人賬戶,通過囤積甲醇現貨和集中資金優勢(共動用資金14億余元)、持倉優勢操縱“甲醇1501合約”,被證監會依法處以100萬元罰款、采取終身期貨市場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新穎“老鼠倉”
自2011年6月3日以來,涂健查詢的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記錄,共計查詢上述兩類賬戶400多個,其中查詢15次以上的賬戶70個。
按照涂健的指令,其弟涂欣動用家人及朋友的9個賬戶組進行跟隨交易。經統計,上述9個賬戶與相關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趨同交易股票237只,趨同交易盈利347.54萬元。
對老鼠倉的處罰主要依據以下法規:
第一,《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買賣該證券、泄露信息的,“責令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處罰;沒有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刑法修正案》中還規定老鼠倉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證監會做為證券行業的監管部門,根據老鼠倉行為的具體情況做出處罰決定。
歷史上有多起老鼠倉事件,如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獲取公司股票投資信息,然后使用親屬賬戶進行證券交易。重慶中院判決,王某獲刑六年六個月,判處罰金900萬元,違法所得1770余萬元全部沒收。
還有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李旭利等老鼠倉案等。
老鼠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益輸送,讓資金能夠在相對低位買入籌碼,使成本低于市場上大部分的投資者,老鼠倉屬于違法行為,被市場的投資者所不恥。2006年將老鼠倉行為列入刑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款。
老鼠倉原理
一般是基金公司或者從業人員利用行業優勢,提前知道內部消息后在低位買入籌碼,并且通知其他親朋好友一起參與買入的行為。待股價開始拉升上漲后,實現高位套利。
另外一種是利用資金優勢,在盤中快速打底價格,讓利益方在低位買入籌碼的行為。這種手法,在K線圖上一般會留有很長的下影線。
歷史上的老鼠倉案件
2014年12月9日,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案發前馬樂系博時基金經理,其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股票交易,非法獲利1883萬元,2014年初被深圳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該案被稱作國內最大老鼠倉案。
有機會建老鼠倉的一般都是證券從業人員和基金經理,“老鼠倉”問題將危及其生存根基,更應該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法律專家建議:對基金經理人如此違規行為應與學術造假抄襲一樣嚴肅處理,一經發現,監管部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市場禁入,并罰沒所得。
最后
老鼠倉利用資金優勢和業內消息優勢謀取非法利益,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不要為了一時謀取非法利益而換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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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農村刑事處罰問題研究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農村刑事處罰問題研究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