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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詢問筆錄模板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詢問筆錄模板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的直觀判斷非常簡單,筆錄紙第一頁的首行就清楚地印有“詢問筆錄”或者“訊問筆錄”的字樣。辦案人員在制作筆錄后會交給你過目審核并簽字、按手印時你就可以看清區別了。(前面一個問題我已經回答了兩種筆錄的性質區別)訊問筆錄是對于已經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是絕對禁止使用“訊問筆錄”,否則就是屬于用刑事手段辦理行政案件的違法行為。
2、治安案件的詢問筆錄在案件成立并作出相應處罰后,在公安局內部建立案卷卷宗(即行政處罰檔案),不會存入被處罰人的個人人事檔案中。
3、公安系統內部網絡,只是互相通報已經成案的案件情況,即使成案的案件筆錄等相關證據也不會上網的,不成案的筆錄作為線索短時期(一般是半年到1年)保存,以后就銷毀。
4、根據你介紹的“派出所沒有做任何的處罰就放我走了,警察說只是履行個程序”且“的事隔幾個月了”的情況,你的行為公安機關沒有認定是違法行為,即沒有成案,因此,你不必擔心對個人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會有什么影響。因為在政審時,警方如果將不成案的筆錄資料作為依據提供給政審考核人員是違法的,你可以對其控告。
不合法。
雖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在詢問證人的程序中沒有規定不得少于兩人,但詢問、訊問至少兩人這是必須的,否則可能出現威脅、引誘證人作證的情況,在訊問中之所以規定,是注意性規定。
根據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規則》第204條,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是有明確規定的。
如果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收集筆錄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筆錄是不能推翻的,但可以協助派出所收集其他證據用來否定筆錄中的不符合事實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論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筆錄已經簽字按手印,還需要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詢問筆錄模板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詢問筆錄模板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