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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活動,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條例實際,制定本條例。城市。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非稅收入……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活動,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010-等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資金、票據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省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市政府非稅收入按照省財政部門公布的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項目目錄執行。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領導,健全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協調解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高政府信息化、數字化水平。非稅收入管理。合法化程度。
第五條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不同性質的政府非稅收入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運營預算管理。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非稅收入委托征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委托催收的,催收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請求。經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委托申請。
第八條征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內部管理制度;
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負責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序、減免稅及其依據;
按照規定編制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收入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
按照規定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收范圍和征收標準征收政府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政府非稅收入,對逾期、少繳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催收非稅收入;
將募集資金按照規定直接繳入國庫、財政專戶或者財務結算賬戶;
負責登記本單位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臺賬,及時與同級財政部門、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進行對賬;
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非稅收入征收情況,并附說明材料;
落實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征收單位應當使用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實施征收工作。
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電子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實現財政部門、商務部門的實時聯網、支付核銷、數據自動結算和信息采集。征收政府非稅收入的銀行和征收單位。資源共享。
鼓勵采用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等多種電子收款方式,為收款單位和支付義務人提供便利。
第十條推行政府非稅收入征收與征收分離的支付方式。
實行收集、分離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繳入國庫的,由征收單位按照國庫管理規定繳納;
對財政專用賬戶或者財政結算賬戶的支付,支付義務人憑國家發給的《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號,通過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業務。征收單位。
對收繳分開有困難的情況,征收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實行集中匯兌,并將匯匯資金全額上繳財政部門。
實行電子托收的,支付義務人應當按照電子托收的規定將資金繳入國庫、財政專戶或者財政結算賬戶。
第十一條政府非稅收入通過財政專用賬戶、財政結算賬戶繳入國庫的,財政部門應當將符合繳庫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按照入庫條件劃分為明細賬。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內的收入水平。這筆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征收單位應當依法征收政府非稅收入,不得提前征收或者超收、緩收、減少征收、免除政府非稅收入。
征收單位緩繳、減免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項目設立的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繳納義務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免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征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征收單位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則,通過競爭方式確定。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開立政府非稅收入專用財政賬戶或者財政結算賬戶,應當在收到款項的次日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非稅收入日報。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征收單位、代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定期核對政府非稅收入相關信息并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政府非稅收入分成,征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分級劃分、及時清算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共享資金直接向上級機關調撥或者擅自劃撥給下級征收單位。
第十七條因政策調整等因素以及技術錯誤、錯繳、多繳、預收款項結清等原因,繳費義務人可以申請退還政府非稅收入。
繳款義務人申請退還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向征收單位提出書面退稅申請,并提供退稅說明、繳款憑證原件等材料。
材料不齊全的,征集單位應當當場一次性通知申請人;材料齊全的,征收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退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不符合退還規定的,征集單位應當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符合退還規定的,征收單位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未經財政部門同意,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將政府非稅收入退還給支付義務人。
第十八條代征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單位和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購買、保管、使用、核銷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建立票據管理臺賬,按規定向政府報送非稅收入票據。財務部門應當報告票據的使用情況,并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征收單位除依法使用稅務發票外,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包括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
第二十條政府非稅收入紙質票據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按順序清理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善保存。紙質票據存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保存期限屆滿需要銷毀的,須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并報原開票財務部門檢查后方可銷毀;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須報原開票財務部門批準。
征收單位發現政府非稅收入紙質票據丟失、被盜、損毀的,應當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票據的使用者和繳費單位應當準確、完整、有效地接收、讀取電子票據,并按照會計信息化、會計檔案等相關管理要求歸檔入賬。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財政部門、征收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征收方式和標準等,加大公開力度。完善預決算,完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稅收收入透明并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規定的法律責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關部門、征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由主管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第《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號同時廢止。